刘克毅同志在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和支持服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先进单位与个人大会上的讲话

日期:2014-07-29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

同志们: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隆重表彰优秀市人大代表和支持、服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先进单位与个人,这在我市人大工作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在此,我谨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受表彰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和支持、服务代表执行职务的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这次评选表彰活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市委同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代表法》及《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激励人大代表依法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发挥代表作用;提高全市各级人大机关和人大工作者为代表服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个人更好地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把我市的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人大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牢记服务宗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充分反映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尤其是这次受到表彰的51名优秀市人大代表,他们不仅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显著的成绩,而且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在他们当中,既有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雁;又有热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为民办实事的好公仆;还有勇立改革潮头,不断开拓创新,创造扭亏增盈奇迹的企业家;更有乐于为民进言,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协助政府推动工作,促进宪法和法律在我市有效实施的优秀代表。他们的事迹,充分展示了人大代表的精神风貌和模范带头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同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为代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称赞。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积极支持和服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与建议,并为代表开展各项检查和视察活动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与个人。我们相信,通过这次表彰活动,必将进一步增强全体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必将进一步在我市形成尊重代表、支持代表、服务代表的良好风气和氛围;必将进一步促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市的人大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一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并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而更重要的是一项神圣的职务,人大代表肩负着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光荣职责。人大作出的各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决定都是以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的。因此,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认真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发挥代表作用是每一位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人大代表应怎样才能行使好职权,发挥作用?按照《代表法》的要求,我认为最基本的有五点:

一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是必须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有关工作和问题提出的询问,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三是必须在代表大会期间,认真行使代表职权,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建言献策,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四是必须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以及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实事求是地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五是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人大代表不仅要有使命感、责任感,有执行代表职务的主动性、自觉性,而且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理论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对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经济知识的学习,并善于用理论指导实践,做到热爱代表工作,胜任代表工作,高质量地做好代表工作。

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制度实行的是任期制和兼职制,从而保证了人大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同时由于人大代表自身有大量繁重的本职工作,每届都有相当比例的新成员补充到代表队伍中来,因而对代表职务履行的理解、熟悉程度不尽一致。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学习、执行《代表法》,深刻领会,切实履行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有极其深刻的内涵。一般地讲,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拥有一定的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十项权利。一是出席本级人代会的权利。这既是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代表的一项义务。作为代表不是想出席大会就出席大会,不想出席大会就可以不出席大会。代表法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时作为代表的一项权利,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阻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有的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和部门不支持代表出席人代会,不为他们出席大会创造必要条件,这是非常错误的,阻碍代表出席代表会议是违反代表法的。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是开好人代会的前提,如果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会议就不能召开,即使召开也是无效的。二是审议权。就是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审议的表决是无效的;审议也是一种监督形式,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表自己政见的一种重要形式。有的代表在一届任期内没有发过一次言,没有提过一个建议,把审议报告当作上级文件来学习,这就失去了审议的意义。三是提议案权。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人大代表提议案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表现。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如果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则用建议、批评、意见形式提出。四是选举权。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这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选举同样具有监督性质,通过选举,可使那些能为人民谋利益的德才兼备的干部当选或继续当选,并淘汰不称职的干部。五是询问权。人大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时,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要求他们作进一步的说明,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六是质询权。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者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的程度比询问严厉得多,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七是罢免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八是表决权。表决就是代表经过审议对列入人代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表示最后的态度;是赞成,是反对,还是弃权,代表应充分反映自己的意志,明确表态。这既是权力机关能否形成决定和决议的最后步骤,也是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最集中的体现。人大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一要坚持人民的整体利益;二要实事求是;三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必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慎重表决,不能随声附和,更不能看别人的眼色行事。九是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无论在大会期间还是闭会时都具有依法向本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权利。人大代表行使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具有国家公务性质,所以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迅速的处理和答复。十是视察权及视察中的代表约见权。代表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到一个单位视察是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在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中,代表有权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接受约见,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而且要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并给予答复。人大代表还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代会。人大代表的权利在《宪法》和《代表法》中都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权利都是按照集体议事,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实现的。依法认真行使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才能当一名优秀的人大代表。我们说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就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的工作职权。执行代表职务就内容而言包括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两个方面;就时间而言包括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人大代表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执行代表的职务上。诚然,我们各级人大代表是各阶层、各行业出类拔萃的精英,正因为如此,他们才当选为代表。但如果人大代表仅仅是做好本职工作,而不能积极执行代表职务,那就算不上是先进代表。我们表彰的优秀人大代表不仅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他们是人大代表的榜样,对于他们认真行使代表权利、积极履行代表义务的先进事迹要大张旗鼓地宣传。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因而代表工作也就成为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工作。实践证明,只有有效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使人大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十分重视代表工作,经常研究代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代表开展活动,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创造良好条件。一是要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行使权力创造条件。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检查和调查,走访选民,广泛听取和收集选民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席人代会做好准备。在大会期间要积极引导代表想大事、议大事,提高大会审议质量,充分发挥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二是要形式多样地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提供保障。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和行业组建代表活动小组,定期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学习、视察、调研、联系人民群众、走访选民、了解群众的反映与呼声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还要邀请代表列席本级常委会的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的各项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监督和决策中的作用。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代表履行职务所需的司法保障、组织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及活动经费保障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强同代表的密切联系,切实抓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催办、督办和落实工作,支持代表履行职责。要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定期走访联系人大代表的制度,及时了解和关心代表的工作、生活及活动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热情接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及时做好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四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代表及时传达党委的意图,通报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并经常为代表提供各种学习资料,使代表有更多的机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了解全局,知情知政。五是要深入开展人大代表争先创优活动。大力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和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密切联系群众,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各项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的优秀人大代表。这次表彰奖励活动仅仅是开始,今后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同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认真执行《代表法》,切实为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法律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如果发生组织和个人阻碍干涉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就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做好有关服务和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密切联系代表,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各级政府要切实将代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应根据代表活动的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支持代表开展正常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义务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

各位代表、同志们,新的形势已为我们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新的任务已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好人大代表,做好人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荆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让我们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开创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