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日期:2019-12-25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
(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9年8月20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我市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由市人大民宗侨外委负责对《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为了切实做好初审工作,我委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先后到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到市直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到外地学习考察;提前介入,多次参加《条例(草案)》起草的协调和论证会议,及时掌握起草进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把握工作节奏;8月1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8月20日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荆州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革命历史长河中留下了丰厚的革命遗存,这些革命遗存对于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基因,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近年来,我市在保护革命遗存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许多革命遗存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利用,如瞿家湾、周老嘴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旧址。但调研中我们也发现革命遗存保护存在不少问题:保护资金缺乏、保护和管理责任不清、保护和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史料收集整理不完整、保护利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加以解决。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突出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整体框架和内容可行,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时,对革命遗存保护进行立法,近几年才在全国一些城市开展,名称有的是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的是革命遗址,有的是革命遗址遗迹,有的是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不一而足,在立法过程中,争议都很大。因此,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名称、保护范围和具体条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保护的范围和对象要作进一步研究
据市委党史办编撰的《中国共产党荆州历史(1919.5—1949.10)》和《洪湖革命根据地史》,荆州革命的历史波澜壮阔。早在党的创立时期,就有一些荆州青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5年5月,荆州就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中共新堤小组和中共新厂小组。大革命时期,荆州的工农运动风起云涌,领时代风气之先。土地革命时期,荆州地方党组织鄂西特委和鄂中特委组织人民开展武装斗争,以贺龙、周逸群、段德昌为代表的革命先驱创建了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成为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建立的十三块较大的革命根据地中割据范围最大的三块根据地之一。其区域跨越湖北、湖南、河南三省,形成了洪湖、湘鄂边、鄂北、鄂西北、荆当远、巴兴归、松枝宜和洞庭湖特区八块红色根据地,作为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区域,洪湖革命根据地在八块革命根据地中面积最大、经营时间最长、实力最为雄厚,同时,洪湖地区也是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党政军首脑机关的常驻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为中国革命走向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抗日战争时期,荆州人民创建了襄南抗日根据地,为中华民族的解放进行了殊死的搏斗,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为夺取伟大的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解放战争时期,荆州党组织领导地方部队和广大民兵,牵制国民党部队,策应刘邓大军在大别山的斗争,最后襄南解放区成了人民解放军“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的前进跳板和后方基地。
无论时间跨度,还是地域范围,《条例(草案)》既不能涵盖整个革命历史时期,也不能涵盖湘鄂西根据地的全部范围。另外,革命遗存既包含物质层面的东西,也包括精神层面的,而《条例(草案)》对精神层面的没有纳入保护范围。纪念设施和革命遗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委员会建议采用革命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的名称。
二、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
1、《条例(草案)》第四条确定了保护的基本原则,建议将“按照分级保护与属地管理的要求”修改为“属地管理,以县为主”,以明确县级在革命遗存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2、《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一条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于法有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建议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部门权力责任清单相衔接,在使用“许可”、“审批”、“审核”、“备案”中相一致。
3、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维修义务而使革命遗存面临毁损危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性维修,并以合理价格与所有人达成产权转移协议,收归国有。”修改为“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维修义务而使革命遗存面临毁损危险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性维修,并向所有人收取相关费用”,同时新增一条“革命遗存为非国有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与所有人达成产权转移协议,以合理价格将非国有革命遗存收归国有”。
4、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对革命遗存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修改为“对革命遗存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建议《条例(草案)》尽量使用概括性语言,避免同时使用概括性语言和列举式,因为列举式通常是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草案)》很多列举也不充分,还得需要兜底条款。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一些文字表述上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