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9-12-25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三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9年5月10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2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认为,草案三审稿认真吸纳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明确责任,厘清部门职责和主体责任;坚持法制统一,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坚持立法技术规范,注重逻辑性和科学性,草案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内容基本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表决。
三审后,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多次召集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讨论。深入基层调研,在江陵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沙市区中山街道办事处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4月3日首次在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立法论证会,来自武汉大学、华中科大、中南财大、华中师大、省律师协会以及省直部门的12名专家对草案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的指导下,对专家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吸纳,不断修改完善草案。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建议,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员会于4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意见。4月29日常委会党组就扬尘污染防治立法重大问题及制度设计向市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立足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明确本市扬尘污染防治范围,主要是指施工扬尘、建筑物拆除扬尘、堆场扬尘、道路保洁和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将党政同责写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优化防治工作原则,表述为: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增加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责,将其职责专成一条予以规定。建筑物拆除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由哪个部门监管,是草案争议较大的地方,根据我市建筑物拆除工作实际情况,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棚户区改造的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除此之外的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并监督实施的内容调整到草案第三章予以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防治措施
在防治主体方面:进一步理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主体责任具体明确。在防治措施方面:1、在一般性措施中规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的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同时增加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2、各类施工和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总则第三条的表述调整顺序,同时删去重复的内容,使之简洁明了,逻辑性更强。3、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等对扬尘污染影响较大,需要加大监管力度。草案采用列举方法,具体规定了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防治措施,要求运输车辆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密闭运输,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泄漏散落,特别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经过城市管理部门核准,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车辆运输。4、删去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关于混凝土生产、石材加工等内容,在施工扬尘防治一般性措施中规定。5、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建设和装修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责任,在立法论证会上专家有截然对立的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是适当的,具有一定的引领性。(建议表决稿第二章)
三、关于监督管理
增加公民参与的内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举报工作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信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三审稿规定对严重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专家对该条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经过讨论,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管,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方面,比较集中的意见是要进一步明确对何种违法行为,由哪个部门处罚,如何处罚,专家也提出了较多修改建议。一是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了一一梳理,凡是上位法已经规定的,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不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才规定处罚措施。二是严格按照违法行为、处罚部门、如何处罚的模式规定法律责任,对三审稿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进行了较大修改,明确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等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更具有操作性。删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规定。三是将三审稿第三十四条中“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表述得更为简洁和全面。(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此外,草案有关条款、文字表述上需要增删合并和调整。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法制委建议作相应修改后,提出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