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9-12-25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2019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棚改项目、市政道路施工等各类建设工程大幅增加,扬尘污染问题日渐突出,直接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保障、引领作用,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总则。条例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立法根据、适用范围、概念和防治原则,规定了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规定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开展防治工作。理清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特别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二)关于防治措施。条例首先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职责,再采用先总后分体例,在规定扬尘污染防治一般的、共性的要求基础上,分别对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绿化、道路保洁、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规定。
(三)关于监督管理。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方面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四)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方面,一是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不重复规定。二是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违法行为、处罚部门、如何处罚的模式规定法律责任。
三、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厘清政府及部门职责。在总则部分,条例首先规定构建党政同责、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格局,并全面规定了政府职责。关于部门职责的划分,条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水利等部门各负其责,重点解决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这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和协调,结合实际,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棚户区改造的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除此之外的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实现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覆盖。
(二)突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针对我市道路扬尘污染较为严重的问题,着重对运输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采用列举方式作了规定,要求车辆密闭、干净运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使,不得泄漏。特别规定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核准,不得无证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三)保障公众参与和实行信用联合惩戒。条例规定了公民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主要是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规定了实行信用惩戒制度,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实行重点监管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明确处罚主体。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律责任设置严格控制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幅度内;新设行政处罚的,充分考虑违法情形和执法实际,严格依法设置相应的罚则,确保法律责任设置的合法性、科学性。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