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9-12-25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二审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9年3月4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0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审议认为,二审稿认真吸纳常委会审议意见,针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防治和监督管理措施具体适当;法律责任符合上位法规定;草案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容简洁,逻辑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二审后,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多次到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在荆州区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港口码头物料堆场、道路施工、房屋建筑施工、建筑垃圾处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委员会于2月18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完善草案。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则部分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扬尘污染防治不仅要注重人为活动造成的污染,还要注重自然条件下的污染。二审稿第三条明确定义了造成污染的扬尘概念,突出人为因素对扬尘的影响,自然条件下的扬尘造成污染,如地震、沙尘暴等多属不可抗力,且在我市并不多见,其防治措施可以暂不考虑。
有委员提出,有关部门要明确制定各种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关于各部门职责,要明确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拆除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职责。为此,增加规定: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施工扬尘防治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同时明确,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二审稿第七条关于行业自律和表彰的内容并入第五条政府职责的规定。(三审稿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关于防治措施
有委员提出,运输建筑渣土、土方等对扬尘污染影响较大,需要加大监管力度。经过深入调研,草案修改为采用列举方法,具体明确规定运输车辆的扬尘防治措施,规定运输车辆持证、密闭、干净运输,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超载和泄漏等。针对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除明确规定与房屋建筑、道路施工等工程施工一样的防治措施外,着重规定生产工艺等环节要采用密闭化措施。我市从事采矿、采砂、采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等加工活动的企业较少,二审稿第二十一条予以删除,其中关于石材建材加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并入第十六条予以一并规定。居民进行房屋建设和装修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因为体量小、零星分散,管理难度较大,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目前还不宜在法条中予以明确规定。有委员提出,我市地处江汉平原,常年有三到四级风,如果规定四级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有关施工作业,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科学分析后作出规定。法制委认为,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已经规定了大气污染预警下的应急措施,包括停止施工作业,可不再规定大风天气下的停止施工作业。(三审稿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方面,增加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处罚措施,建设单位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细化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罚:一是施工单位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不报备方案、不公示有关信息;二是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采取措施不符合技术规范,分别处罚体现罚款额度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对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为增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在符合上位法的前提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违法车辆,并及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拒不改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上路行使。(三审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此外,二审稿有关条款、文字表述上需要增删合并和调整。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法制委建议作相应修改后,提出草案三审稿。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三审稿,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