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8-11-19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8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认为,草案针对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强化部门职责,夯实防治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着重要意义。草案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对草案提出了初审意见。审议提出的意见集中体现在:一是要突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二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要明确,不能交叉和重复;三是法律责任要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四是内容要简洁明了,语言要精练,表述要准确。有些条款规定过于细化,草案体量过大,繁杂冗长。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将草案在荆州日报、市人大网站公布 ,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联合城环工委在荆州开发区召开座谈会,听取部门意见,实地察看了复兴大道、207国道施工现场和拆迁工地扬尘防治情况。法工委还与起草专班对草案进入了充分讨论。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专委会初审意见,结合调研情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0月23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在草案结构上,将原第二章内容写入总则,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原则,增加“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内容。关于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强化住建、城管、交管等部门责任,城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等职责概括表述,不单列。鼓励和奖励对扬尘污染防治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委员提出,关于定义条款,既要科学准确也要通俗易懂,要突出什么是扬尘污染。据此,删去对“扬尘”和“扬尘污染防治”的定义,增加“扬尘污染”定义: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草案第一章)

二、关于防治措施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防治措施方面,根据我市扬尘防治落实围挡、覆盖、冲洗、道路硬化、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采取一般性、特殊性相结合的方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措施,是一般性的、共性的要求,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建筑、拆除、市政、绿化、保洁、堆放、运输、采矿以及居民装饰装修等各种施工作业的扬尘防治措施,是特殊性的、针对性的要求。草案原第二十二条关于混凝土搅拌站点的规定过多过细,而且全部是现行的技术规范,在施工扬尘防治要求中已有相关规定,专写一条意义不大,删去此条。有委员提出,应当加大对责任主体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惩处力度,草案原第三十二条规定,将违法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对外公布,同时作为招投标的参考和评价,力度较轻,不能发挥立法应有的作用。据此,修改本条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草案第二章、第三章)

三、关于法律责任和需要继续调研的问题

法律责任方面,对处罚类型、程度相同的条款进行了合并,对不符合上位法的处罚额度进行了调整。

草案涉及的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一是运输车辆的源头和路中监管,交管、城管等部门如何联合执法;二是密闭运输、祼露土地覆盖、四级大风天气停止作业等措施的可行性;三是码头、堆场、采矿、居民装饰装修等扬尘污染是否严重,是否需要作为突出问题予以解决;四是对责任主体在诚信和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是否适当、法律责任如何细化;五是草案较多技术性的规定是否必要和科学,有哪些技术性规定需要上升到法规层面。下一步,法制委要围绕这些问题深入到有关部门、施工现场、基层单位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对条文表述上作了较多的文字修改,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法制委据此提出了草案二审稿。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二审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