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8-11-19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钦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起草背景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有机整体。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018年1月11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意见》(鄂发〔2018〕4号),对全省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荆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并颁布施行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本次会议还将表决《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并对《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通过各级各部门积极学习宣传和依法履职,已经实施的三部法规在促进地方立法及古城保护、城市管理和“五城同创”尤其是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地方立法热情普遍高涨、立法质量不断提升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较少适用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也还不尽如人意。这种现象不仅在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荆州,就是在全国早就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省级和49个市,这个问题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长期性、习惯性。地方性法规不能充分有效实施,甚至长期不能实施,既耗费了立法资源,也远离了立法初心,限制了人大立法职能的有效发挥,这样不仅不能带来正能量,反而出现了负效应。

立法热下要有冷思考。针对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通过组织座谈了解、问卷调查、典型剖析,认真查找原因。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坚持在立法中做到数量少而精、内容小而实,进度服从质量,力求高质量立法、立高质量的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三入”工作机制。此举得到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重视,市委将该项工作确定为全市改革项目;市委法治荆州建设领导小组和市普法领导小组将其分别纳入法治荆州建设、“七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了责任清单;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将我市推动“三入”工作研究课题确定为2018年度省级重点课题,并派出调研组来荆州实地专题调研指导;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出台2018年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计划,并在每部法规公布之后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组织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选择部分单位进行“三入”工作试点,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普法办,以及荆州区委法建办、区人民法院和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均已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或暂行办法。市人大常委会还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两级联动,共同推动“三入”工作。此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与市法学会、长江大学法学院开展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征文活动,举办了专题论坛,努力将理论研究转化为实际工作成果。

我市推动“三入”工作得到了央媒和省、市媒体的关注,法制日报、湖北日报和市直主要媒体均作出重点报道。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二是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三是发挥实施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严格贯彻落实。四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础。决定(草案)已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三、出台决定推动“三入”工作

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是地方立法工作的自然延伸,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也属于人大应当决定的重大事项。尽管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出台专门决定,外地尚无先例,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反复论证和实践检验,但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鉴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亟待以决定的形式确认这种工作机制,并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总结,不断进行规范,以更加有力地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