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日期:2018-11-19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制定《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既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我市创卫成果的迫切需要,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现实需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非常重视,全方位推进这项工作。依据立法法和我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城环委从今年初开始参与《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工作,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先后到外地、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意见。7月26日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8月2日,市人大城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综合国内空气污染源分析资料,扬尘是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基础设施、棚改项目、道路改造等项目有增无减,扬尘污染占比亦逐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制定《条例(草案)》将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更好的营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职责划分合理,防治措施得当,监管体制完善,法律责任清晰,整体框架和内容可行。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进一步科学界定“扬尘污染”概念。第四条在“部门监管”后面增加“属地管理”四字,“污染担责”建议改为“谁污染谁治理”,指向性更明确。

二、建议《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删除“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句,第(三)项删除“大气污染”四字;第七条第二款删除“建筑渣土资源”六字,第五款中市政公用部门职责在其他条款中已有表述,此处建议删除;建议增加水利部门监管职责。

三、建议《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合并,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另列第七条为企事业单位职责。

四、建议《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八条中的“防治义务”改为“防治责任”,删除“对扬尘排放”五字;第十条第二款删除“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八字;第十二条第(三)项删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一句;第十三条第(二)项中“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的设定,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结尾处增加“并保持作业车辆整洁”规定;车辆定位技术众多,建议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中的“卫星”二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可以简化为“为……需要,划定禁采区。对停用的土地,应当按照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第二款“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 删除“和石材加工”五字,下句中删除“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字句;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改为“搅拌站点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设备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第(四)项“搅拌站出入口”改为“搅拌站内道路”,第二十三条将“居民进行房屋建设”中“建设”二字改为“改造”,删除后句中的“喷淋、遮挡等”五字;第二十五条句首删除“雾霾等”三字。按风力等级定义,四级风为“和风”,且四级及以上风在本地频率较高,年均达七十天以上,建议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条例(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 建议改为“监测扬尘污染源”;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调整为“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企业、散货堆场等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六、《条例(草案)》第四章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内容雷同,建议进行整合。

七、建议《条例(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删除“以及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条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城市管理部门”改为“住建部门”;第三十九条中“生态环境部门”改为“相关部门”。处罚上限四万元应当考虑调整,上位法规定处罚上限为二十万元。

八、对《条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违法行为类型、处罚方式、处罚程度相同的条款予以合并、简化。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表述上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