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8-11-16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认为,草案抓住了长湖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理清了长湖保护的思路、措施,特别是对一些重要指标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文件精神,从长湖保护实际和有利于长远发展出发,在张钦副主任的带领下,对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纪南文旅区和各方面专家意见;征求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的意见;与市政协进行立法协商。 8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8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及制度设计向市委常委会议进行了汇报。根据市委要求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总则部分

1、调整长湖作为中心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地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出,中心城区备用水源地选择方案较多,可通过相关规划确定。长湖目前水质能否达到饮用水标准,不确定因素较多,不宜在立法中将长湖确定为备用水源地。草案采纳这个建议。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建议,删去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长湖功能的表述。(草案第三条)

2、明确长湖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市人民政府建议和市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草案明确了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的职责,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关于长湖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办法。(草案第五条)

3、充实跨行政区域的长湖保护协调机制内容。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长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设置长湖交界断面、湖区及出入湖口水质监测点,共享监测信息,通报违法行为,推进联合执法。(草案第六条)

二、关于水域和岸线保护

1、依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划定保护区。堤防禁脚向外延伸区域的表述修改为“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删去“设计洪水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湖保护规划确定”。(草案第九条)

2、加大保护力度。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对保护区内的围垸和低矮围实施退垸还湖。(草案第十一条)

3、实行流域保护。长湖主要径流区域为:拾桥河、太湖港、龙会桥河、夏桥河、护城河等。将长湖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扩大到主要径流区域。(草案第十三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4、规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增加规定:长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长湖保护规划,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 (草案第十四条)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

1、调整水质保护标准。长湖及其主要径流区的水体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保护,以适应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和要求。(第十六条)

2、调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向长湖及主要径流区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同时规定,应当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具体落实到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污水进行减污处理。(草案第十七条)

3、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增加规定:指导农业生产者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限期实现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推行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草案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规定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节水优先,对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护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充实完善修复湖泊水生态、湿地生态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草案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为避免多头执法、“九龙治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的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和市人民政府的建议,法律责任中涉及多个处罚主体的,统一修改为“处罚主体为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一方面推动长湖生态管理局加强能力建设,适应长湖保护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长湖生态管理局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活动,严格有效地保护长湖。删除法律责任中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建议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