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免去:
杨耀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梅运兵、蒋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附:个人简历和免职理由(略)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肖志坚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