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8-11-16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在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4月26日至27日,荆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在张钦副主任的带领下,广泛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先后到荆州区、洪湖市、沙市区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听取了市水利、环保等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5月18日,到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沿湖实地察看,随后召开专题座谈会议;5月20日至26日,到云南省昆明市、大理白族自治州、玉溪市学习考察滇池、洱海、抚仙湖保护立法工作经验;6月15日,再次到省水利厅、省湖泊局对立法中争议较大的事项听取意见。经过对调研收集到的各方面建议和意见,多次进行分析、梳理和吸纳,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6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长湖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6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草案三审稿。现将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草案章节和总则

在草案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条文内容,全面体现长湖生态保护要求,不局限于保护“水生态”,还要对长湖湿地、林地等整个自然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修复。因此,将草案原第四章“水生态修复”修改为“生态保护与修复”。

根据长湖湖泊性质和功能,以及水利部长江委员会关于长江经济带应急水源地布局规划的文件要求,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定义条款,对长湖进行了明确定位,即长湖是湖北省湖泊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区,荆州市中心城区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四湖流域上区重要的防洪调蓄、水资源配置湖泊。三审稿增加了对长湖的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四大保护内容,调整了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委会职责的表述顺序,理清相互关系。鉴于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其保护长湖的职责和地位进行概括性表述,规定其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保护职责。(草案三审稿第三、第四、第五条)

二、关于水域及岸线保护

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几个重要的核心指标。

关于长湖最低水位问题。草案原第十条规定长湖最低水位为30.5米。在调研中,有的地方,如洪湖市认为最低水位规定过高,不利于下游群众生产和生活,也不利于洪湖生态的保护。根据省人民政府即将批准的长湖保护规划,经过市水利专家反复测算,结合长湖多年实际水位情况,确定最低水位为29.33米。(草案三审稿第九条)

关于长湖保护范围问题。依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长湖保护范围分为保护区和控制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区,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既要保护长湖也要有利于长湖的利用和发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认为,草案规定的保护区范围过大,设计洪水位34米以下及设计洪水位沿地表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将导致有些田、垸、村组都被划入保护区,不能进行开发建设,连居住也将受其影响,建议将设计洪水位降低为33米。对于控制区规定为保护区外围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至800米,不同的部门和地方,也有或大或小的意见分歧。通过大量调研论证,法制委审议认为,保护区规定为设计洪水位以下水域以及设计洪水位外延50米,是上位法的规定不能更改,否则会产生“立法放水”的问题。关于设计洪水位,我们采纳省水利厅建议,这些事项属于省管事权,市州法规不宜作出规定,而且应由省政府批准的长湖保护规划确定。关于设计洪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的区域,采纳水利专家建议,区分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无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有堤防的,堤坊禁脚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原草案中的控制区规定上限为800米,不符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立法目的,不能体现从严保护湖泊的精神。据此,规定控制区为保护区外围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草案三审稿第十条)

鉴于我市已经出现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违反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也影响了生态环境问题,三审稿规定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此外,还明确了本市辖区的胜利垸、马子湖、徐家湖等湖泊外垸、低矮围垸要实施退垸还湖。(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

在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长湖要注重流域保护,湖泊水体与注入长湖的重要河流渠道要同样保护,才能取得成效。学习借鉴云南滇池、洱海、抚仙湖等湖泊保护经验,要对长湖重要的入湖河流石桥河、太湖港、龙会桥河、夏桥河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长湖及石桥河、太湖港、龙会桥河、夏桥河等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保护。(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

目前,向长湖排污主要为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法制委审议认为,要通过立法,采取更严格标准、更强措施改善长湖水质,实现长湖及其入湖河流水质保护目标。三审稿明确规定排入长湖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委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的污水进行后续处理和降解,逐步实现长湖及主要入湖河道水质达到相应水功能区划要求的Ⅲ类水质。(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

长湖水域机动船泊往来行驶,数量较多。草案增加规定,机动船应当配备防油、防渗、防漏设备,避免污染水体。(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

保护长湖湿地,是修复长湖水生态的重要措施。草案规定,采取退田还湖、保护植被、种植林木等措施修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法制委审议认为,法律责任需要认真斟酌,凡有禁止,必有罚则,而且应当有上位法的依据。在执法主体上,增加了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作为选择项,这是适应长湖保护机构目前改革现状和长远发展要求作出的规定。在执法对象上,全面列举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使之一一对应,清晰明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草案三审稿第五章)

此外,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其他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和以上修改情况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