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荆州市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日期:2018-03-13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制定《荆州市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是为了巩固我市“五城同创”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用法制手段固化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好的做法。同时,也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提出荆州先行先试地方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的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为了制定好该《条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依据立法法和我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今年1月,就开始参与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起草调研工作。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先后到武汉、杭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相继召开全市文明办主任座谈会、沙市区基层代表座谈会、市直新闻工作者代表座谈会、市“五城同创办”意见交流会及全市中小学代表意见征集会等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意见。4月17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是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产物。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定位准确,是一部倡导性、柔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从公民个人基本文明行为予以规范,又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风尚予以鼓励,同时对文明家庭、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社会组织的创建加以倡导。《条例(草案)》对社会文明行为的三类主体(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规定,与社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名称进行呼应。

为确保本条例务实管用,专门设置“职责与保障”章节,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设置“监督与激励”章节,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激励与约束,弘扬社会正能量,通过建立激励制度,鼓励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行为,同时也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条例(草案)》设置“法律责任”章节,通过开展十多万人次的调查问卷,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确保本条例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整体框架和内容可行,建议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的第二款“公民应自觉践行社会文明行为规范”单独成为一条,突显公民个体在社会文明行为的重要性与主体性,也与法人、其他组织的规定相并列。

二、建议第一章的第六条第四项后,增加“组建文明行为劝导队伍,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内容,因为我市文明行为劝导志愿者队伍早已建立,且开展的工作,被人民群众认可与称赞,对其通过法规形式予以明确,有助于发展壮大,增强社会正能量。

三、建议第二章第八条第六项内容后,增加“不占用盲道”,关注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占用盲道也是我市较为突出的问题。建议第八条还增加一项“不在公共场所酗酒和赌博”,该行为在我市较为普遍,且与社会文明行为格格不入。

四、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项内容规定的“不实施荆州城乡风貌不相协调的行为”不好界定。荆州城乡风貌具体的标准与格调没有明确,也没有具体规定,且城乡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是固定的与一成不变的,建议将其改为 “引领社会风尚的行为”。

五、建议在第三章第二十条内容后,增加“自觉抵制人情风”的内容,因为我市的县市区及乡镇“人情风”盛行,盲目攀比、变相敛财、容易滋生好逸恶劳的恶习,败坏社会风尚,且荆州还被中央媒体曝光。

六、建议在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倡导建设文明示范岗”的内容。学校、医院、交通岗亭、银行、政务中心等属于人流较多的地方,在此开展多层次、多维度的示范活动,将有力助推社会文明行为的传播与开展。

七、建议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后增加“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或中考内容”。学校是普及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阵地,社会文明行为的教育也属于地方课程内容,运用考试评价体系,实现社会文明养成教育从娃娃抓起。

八、建议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目前,在市场交易中,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等不文明的行为时有发生,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行为。

九、建议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将“市和县市乡人民政府”改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居委会”。因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都有鼓励和促进社会文明行为的责任,通过建立激励制度,树立榜样、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倡导社会文明行为。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些文字表述上的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2018-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