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7-10-11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在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王克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立法法、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规定及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今年3至7月,我们组织专门力量,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二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情况

自1995年11月至2015年4月,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规范性文件87件,明确废止9件,现在实有78件。2015年进行了第一次清理工作,共清理出应该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19件,今年对剩余的5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现有的59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四类情形:

1、应该废止的。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全省适用的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审议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表决办法、关于切实解决荆沙市城区社会治安问题的议案的决议、关于切实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议等10件规范性文件,应该立即废止。

2、已经失效的。关于同意市城市总体规划、同意市人民政府贷款建设荆沙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做好“四城同创”工作、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决议决定等13件规范性文件,因超过了适用期限,其效力已经终止。

3、需要修订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专委会工作规则、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加强洪湖湿地保护等9件规范性文件,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修订。

4、继续适用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联系市人大代表工作办法、代表工作办法、信访工作办法等27件规范性文件可继续适用。

二、处理建议

1、目前清理出的应该废止和已经失效的23件规范性文件,形成第二批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告。

2、经过评估,认为需要修订和重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轻重缓急、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和修订,再提交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