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免去宋超同志职务的议案

日期:2017-10-11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免去:

宋超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肖志坚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