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管理 让电动自行车驶上法治之路——《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

日期:2022-12-2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依法规范管理 让电动自行车驶上法治之路

——《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

荆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轻巧便捷、节能环保等特点,已逐步成为我市居民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在便利出行的同时,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超速、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文明形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2年8月30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9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接地气”:坚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汇聚民意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倾听民情、集中民智,让每个条款载满民意。 

——开门立法,立法过程更为透明度。在条例审议修改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荆州日报公布、定向发函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召开座谈会三十余场,征求市直相关部门、街道、村(居)委会、市场主体、社区居民等的建议;赴市政协机关,向各民主党派、各级政协委员上门问计,多渠道征求意见建议。

——重心下沉,立法调研更接地气。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遍访全市8个县市区,了解各地电动自行车管理情况,每到一处都会深入社区、居民小区、销售门店,听取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还到沙市区王板桥社区召开居民意见座谈会,共收集群众意见200余条。

——借助外脑,立法论证更加充分。表决前,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评估会,两度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展开充分论证。

我们对这些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的梳理、研究,针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过渡期管理、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配建等问题,在条例中予以回应,统筹兼顾了各方的利益诉求。

“立规矩”:强化电动自行车全链条闭环管理

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以建立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全环节、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为重点,围绕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强化源头监管。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的链条长、环节多,要全面规范并形成闭环管理,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源头管理是关键。条例围绕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明确规定我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禁止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强化安全保障。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事故,条例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明确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规定不得逆行、超速、闯红灯、醉酒驾驶等禁止性行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消防安全方面,条例强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应当确保安全,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进入载人电梯,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强化责任落实。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市场监管、公安交管、城管、住建、消防等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各环节中的监管责任。同时,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快递、外卖等特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加强对用于本单位业务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义务,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责任闭环。

“重民生”:坚持依法管理与保障民生并重

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涉及面广,利益矛盾多元,群众关注度高。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群众关切,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努力增进民生福祉。

——多措并举,便利群众办理登记。对于群众反映的办理登记问题,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通过合理设置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同时,条例还鼓励电动自行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提供优惠,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便利。

——过渡期管理,满足群众现实需求。针对目前仍存在一定数量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状,为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条例规定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的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疏堵结合,破解停放充电难题。针对群众提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难、充电难问题,条例坚持疏堵结合,将居民住宅区配建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作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同步建设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加大投入、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建设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对不具备在居民住宅区内集中停放、充电条件的,应当就近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