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立法条例10日公布施行

日期:2016-04-1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于4月10日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立法工作进入了制定实体法规的新阶段。

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为制定好这部规范我市立法行为的程序法,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专班,在借鉴外地经验、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及省立法条例的规定,历时两个多月,完成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22日,在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全体市人大代表经过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并根据立法法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包括荆州在内12个设区的市的立法条例。

市立法条例是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使我市的立法工作有章可循,将有力推进法治荆州建设。条例包括总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其他规定和附则共六章57条,约7000字,适用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条例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还明确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大地方立法原则,确立了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制度,设定了搁置和暂不付表决的程序,对法规报批的主体、时间、公布作了具体规定,等等。

目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按照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开展荆州古城保护等方面实体法规的起草工作。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