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刘新洲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日期:2016-04-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提请任命:

刘新洲同志为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提请免除:

王中华同志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海、李响、韩云涛、刘承东等同志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予审议决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汪存锋

2015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