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华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日期:2016-04-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任命:
李华成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挂职时间二年)。
免去:
陶齐学荆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向绪知荆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广逵、余泽敏、邓胜梅荆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肖志坚
2015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