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华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日期:2016-04-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

任命:

李华成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挂职时间二年)。

免去:

陶齐学荆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向绪知荆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王广逵、余泽敏、邓胜梅荆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肖志坚

2015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