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易法新、尚援朝辞职请求的决议

日期:2016-04-06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易法新、尚援朝的辞职请求,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易法新、尚援朝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