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纪律:与中央保持一致决不能含糊

日期:2016-03-10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部分条款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一些通报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

分析点评

有人错误地认为,政治纪律是个抽象概念,只有“公开反党”等极端行为才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表明,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对错误思想和行为听之任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表现,在一些人身上存在,有的还十分严重。

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排在首位,是打头的、管总的,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事实证明,不管违反哪方面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也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为此,新《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

《条例》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负面清单”,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如“拉帮结派”条款直指巡视和纪律审查发现的“小圈子”“小团伙”等“山头主义”,意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对“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领导干部进行处分,为那些不担当、不作为的“老好人”“太平官”敲响了警钟,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另外,新《条例》专门增加了违反政治规矩的处分条款,概括为“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此次将政治规矩写入纪律处分条例,是对这一要求的制度化,有利于强化党员干部的规矩意识。

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进行细化、具体化,是《条例》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这将为纪律检查机关抓早抓小、严格执纪提供依据和戒尺。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