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条例》·解疑释惑

日期:2016-03-09 来源:未知

一、“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都有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党纪处分工作“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不明真相”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被裹挟参加”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对二者都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

二、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

答: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党员以后能不能炒股?大部分党员干部的上班时间和股市的开市时间重叠,怎么操作?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党纪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其次,这里的“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三,对于不属于上述不得买卖股票人员的党员,在买卖股票时也不得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比如,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四、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怎么界定?以后还能不能参加?“情节严重”怎么理解?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所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中所指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

关于“能不能参加”,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不得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程度深、影响大的情形。具体执行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五、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给予相应处分。请问,这里的“能救而不救”是什么意思?比如,不会游泳,遇到落水群众没有入水搭救,该怎么处理?

答:准确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中“能救而不救”,主要应当把握在当时具体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结合实际做出综合判断。以不会游泳的党员遇到落水群众为例,如果该党员在现场采取了报警、组织他人施救或者其他措施帮助救人的,即便没有入水搭救,也应予以肯定,不存在违纪问题;如果该党员有条件提供必要帮助而没有提供,既不呼救,也不用随身携带的电话报警,甚至在他人请求帮助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扬长而去的,党组织应当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就应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六、有些地区经商人员较多,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担任领导职务前,已经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怎么办?

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担任领导职务前,已经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领导干部在任职后应当按照该条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如何界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敛财”的标准是什么,有规定要达到多少金额吗?“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指什么?

答: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员的良好形象。第三,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八、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84条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会被给予相应处分。请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十、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

答: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关键是妄议。形式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公开的,使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发表看法。微信朋友圈不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可能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值得注意的是,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危害后果,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违纪,但可以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已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应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也不能心无敬畏,在网络世界里丧失政治立场,随心所欲、妄言妄语。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纪律底线,悔之莫及。

十一、条例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答: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