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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日期:2016-01-22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决定: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法制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