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民主法治建设新里程

日期:2016-01-22 来源:未知

——写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诞生之际

1月22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将对《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建议表决稿)》进行表决。通过后,该条例将成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荆州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有章可循。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7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经过积极争取和多年不懈努力,荆州终于圆了“立法梦”,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立法权的获得,成为660多万荆州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主动开展立法准备工作

对刚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荆州而言,要制定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先制定一部立法条例,对整个立法活动进行规范。

为了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荆州建设,在中共荆州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行动,成立了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参加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干部培训。2015年6月,市委同意成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7月1日举行立法顾问组成立大会,聘请19名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为顾问组成员,组建立法“智库”;7月23日,成立市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并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

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立法工作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同时,对建市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8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还联系本市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正在制定立法工作制度10多项,编纂《荆州市立法制度汇编》,为地方立法打牢基础。

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法规

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法规,是地方开展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

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及省立法条例等规定,依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条例示范文本,市人大常委会条例起草专班在广泛调研、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迅速拿出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从去年11月下旬开始,采取书面方式或召开座谈会,并通过《荆州日报》、荆州人大网、楚网、荆州新闻网等媒体发布市立法条例(草案)文本,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修改意见建议56条,逐条梳理合并为23条,在对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七条,约7000字,主要对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其他事项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草案)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范围限定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明确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荆州地方法规案提出的主体,确立了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制度,规定了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为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的职责,设定了搁置和暂不付表决的程序,对法规报批的主体、时间、公布进行具体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实行两审三通过。

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经过调研,结合收集到的2016年度立法建议,目前本市亟待立法的项目主要有5个方面: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含古城保护、楚都大遗址保护、古墓群保护),洪湖湿地保护、长湖水资源保护,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非物质遗产保护等。

刚刚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荆州,立法工作不可能“万马齐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荆州立法将坚持保证立法质量,控制立法数量,把握立法节奏,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重复”的标准,有所立有所不立,确保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后,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拟在荆州古城保护、洪湖湿地保护、古墓葬保护、城市管理四个方面选择1至2个立法内容进行立项,然后按程序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