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免去:
许春才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
附:许春才同志简历(略)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肖志坚
2015年6月2日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