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免去许春才同志职务的议案

日期:2015-12-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免去:

许春才同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审议决定。

附:许春才同志简历(略)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肖志坚

2015年6月2日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