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5-12-0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在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郭奉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今年3月至5月,我们组织专门力量,依据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情况

自1995年11月至2015年4月,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规范性文件86件,明确废止9件,现在实有77件。其中,制度办法18件,决议决定59件。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现有的77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类情形:

1、应该废止的。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废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全省适用的规范,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司法监督暂行办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贯彻落实省监督条例的决议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应该立即废止。

2、已经失效的。关于同意依法治市实施方案、2002年度工作评议、加强非典防治工作、“三五”普法的决议决定等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因超过了适用期限,其效力已经终止。

3、需要评估的。其余5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需要组建专班,对效力存续、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再列出“废、改、立”清单。

二、处理建议

经主任会议研究,对清理结果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目前清理出的应该废止和已经失效的19件规范性文件,先形成第一批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告。

2、其余58件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提出失效、废止、修订和重新制定的建议,适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告。

3、经过评估,认为需要修订和重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轻重缓急、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和修订,再提交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