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的认同

日期:2015-09-01 来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

所谓法治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一种“相互承认”,是民众对法治文化的“重叠共识”,是主体对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念、良好的社会秩序观念、公民作为人的观念、制度正义原则以及关于合作性美德的共识。

一 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治文化的认同

1、法治文化认同是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的文化前提。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需要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同,而法治认同的本质是一种文化认同。中国的法治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种疲软现象,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说到底是与社会主体对中国法治文化的认同度不高有关。而法治认同的概念与合法性概念有相通之处。论及合法性,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的最初含义是指与法律相一致的东西。让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并不限于法律,合法律性并不足以确立统治权利。……法律并不能引起其自身对合法性的信仰。因此,我们不能为了合法律性而赞同合法律性,合法律性只是合法性的一个指数。另外,合法性也“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同上书,序第1页。可见,我们判断一种法律制度、一种统治或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就本质要件不是合乎法律的规定性,而是广大民众对这种法律制度和政治权力的认同或认可。

政治、法律“合法性不可能一朝拥有而亘古不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合法性危机就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正常状态”。合法性危机具有一定普遍性,所以,社会政治生活出现合法性危机并不可怕,因为社会有机体就像自然有机体一样,有着一种自我康复的能力,因之,及时调控这种危机,并凝聚社会主体认同来化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对于维系社会系统的良性协调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哈贝马斯则从晚期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增长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的角度分析了合法性的危机,认为所谓合法性危机,实质乃是一种直接的社会系统的文化认同的危机。因为社会价值观问题,社会组织原则问题,社会控制和治理问题,说到底则是一个文化问题。合法性危机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障碍,它使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任何方案都失去操作性活力和意义。因此,法治文化认同是消解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危机的文化前提。

2、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需要全社会对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民众对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和国家政治权力(包括执政党权力)合法性的广泛认同,核心和关键是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当下,影响中国法治建设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这说明,只有对法治制度文化的认同而没有对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

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彰显了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诸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践行民主共和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等对此,张文显先生作了非常深入具体、精辟透彻的解读。所有这一切,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之所在。当下中国进入了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而这些矛盾的化解,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这就需要全社会对法治文化的认同,特别是对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法治精神文化的认同是法治文化认同的核心和关键。

二 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

既然法治文化认同有着重要的意义,那怎样才能达至这种认同?这就有必要探究法治文化认同的机理。

1、对不同利益的法律平衡和评价标准的共识。马克思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们追求法治的目的,就在于主体对合法利益的法律保护以及对非法利益打击和处罚的合理期待。罗斯科?庞德对那些要求得到法律制度承认和保护的各种不同的利益作了辨析和阐释。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类型。庞德认为,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矛盾中,法律的任务和价值就在于“在最小的阻碍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然而,在现代社会利益是多元的,各种利益之间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由此就带来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律是否可以对上述不同利益同时都予以保护呢?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要求,法律应该优先保护何种利益?我们确定需要优先保护的利益的价值标准,或者说对上述利益重要性的先后位序排列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最重要的难题是,这样的排列怎样才能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认同呢?这就涉及到法的价值的认同问题。对此,庞德提出了“利益评价”问题,即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把其他利益的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对于这个难题,博登海默的回答是:“人的确不可能根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必须将所有利益视为必定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亦不意味着任何的评价都是行不通的。”博登海默给出的价值位序的排列是:生命利益高于其他利益(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也高于财产利益;健康的利益高于享乐或娱乐的利益;在合法的战争情形下,国家利益高于人的生命利益和财产利益;为了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特别是当保护生态平衡决定着人类生存之时,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就高于某个个人或群体通过开发这些资源而致富的欲望。为此,不同利益主体就需要对上述利益衡量和评价标准取得共识,在此基础上,依靠立法手段对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调整,以及对它们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完全可以说,利益的相互承认和共识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和前提。

2、主体之间通过斗争或竞争而达至理性妥协与契约。谈到斗争,我们自然会想起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主张,“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但是竞争和斗争不可能是无限度的。否则,个体之间就会出现像霍布斯所说的,斗争将呈现出“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关系”,“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存在”。其结果将是双方同归于尽,或者两败俱伤,这也就失去了“互相承认”的前提。因此,主体之间需要对斗争进行理性的克制,斗争的目的不是使双方毁灭,而是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以理性的方式尽量达至共识和互相承认,选择通过契约、规则形式来解决纷争。

可见,人们基于利益而竞争,为了在竞争中达到双赢而不是两败俱伤的局面,竞争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克制,并按照一定规则有序竞争,这就需要竞争各方在斗争中相互妥协,进而制定契约,并诚信自觉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文化特质应当如此。因之,竞争—克制—妥协—规则—契约,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法治文化认同的基本法则。

3、主体之间的理性商谈/协商。商谈或者协商理论,是现代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民主理论。这种理论所主张的民主,有别于选举民主或者票决民主,它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国家实现民主的两种模式。所谓协商民主,是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行动者通过对话、讨论、商谈、交易、妥协、沟通和审议的方式与机制,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民主模式。近年来,商谈民主,或者协商民主,成为中外学者普遍关注的一种新的民主模式。

商谈/协商民主也备受中国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可见,在中国,商谈是达至法治文化认同的最有效的路径。

三 法治文化认同的路径

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情感认同→价值认同→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递进式展开,它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逐步发展的过程,它们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统一关系,而统一的基础乃是正在全面深入推进和发展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

1、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所谓情感,是指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主体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和体验。情感是一种主观体验、主观态度或主观反映,它的心理学内涵非常丰富。就法治文化而言,人们对法治的情感主要包括对法治的信任感、敬畏感和责任感。这些情感因素是法治文化认同的主观意识基础。从法治文化的认同路径来看,首先需要培育对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

第一,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任感。信任法治,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前提条件。当人们遇到纠纷的时候,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是相信法律,用法治手段排解纠纷、维护权益,还是相信关系和权力,这是衡量一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度的标尺。所谓信“访”不信“法”,就是人们对法律和法治缺乏信任度的主要体现。要使人们信任法律和法治,必须基于这样的条件和前提: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的“良法”;当人们诉诸法律时,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作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裁判,并制止不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业已生效的司法判决能够及时地得以执行;诉诸法律的代价和成本要远远低于其他“维权”手段的代价和成本。满足了上述条件,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也就会逐步树立起来。

第二,强化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法律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而且是处罚侵害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尖锐利器,否则人们不可能敬畏法律,法治必然陷入疲软状态。因此,“法律只有进入人的内心世界,被人们所信仰所信赖,法治才能有力量,法律才能有权威。否则,法治建设就会付出更多的成本和代价,甚至难以承受。”因此,唯有法律的警钟长鸣,才能强化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从而增强人们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度。

第三,强化人们对法治的责任感。弘扬法治文化,实践法治精神,需要每一个公民增强践行法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关乎一切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一切公民个人。任何法治建设的主体都不能置之度外,因此,强化人们的法治责任感,进而增强法治文化的认同度,需要领导干部承担起以身作则、践行法治文化的垂范责任,需要“法律人”担负起生产、传播、续造法治文化的先行责任,需要全社会承担起尊法、护法和守法的社会责任。法行天下,责任重大,全社会都有了这样的责任感,法治文化的认同也就有了广泛的主体基础。

2、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法治文化有着其特定的意义、价值、目的等功能。其中,追求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司法独立,实现社会的善治和人类的“善业”,乃是其根本的意义和价值。法治文化的认同是人们在一个民族共同体或国家中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肯定性体认,其核心是对一个国家法治价值的认同。我国著名学者俞可平先生指出,民主是个好东西,民主需要启蒙,需要法治,需要权威,需要秩序,需要推行。而推行民主的基本手段不应当是国家的强制,而应当是人民的同意和认同。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可以说,法治是个好东西。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则是对民主和法治这个好东西的价值体认。有了这样的共识,全社会认同法治就有共同的利益追求和践行法治的高度自觉。

3、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文化的价值在于行动。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战略重点,应当是解决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问题,使宪法法律实施与立法协调发展,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与人民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协调发展。”要形成对中国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关键是民众对我国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的认同,这就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做到了这一步,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也就有了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也是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的本源性基石,有了这块基石,中国法治文化的雄伟大厦也就有了结实牢固的根基。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