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马晓晖的辞职申请,经荆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马晓晖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