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

日期:2014-08-25 来源:未知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

(2014年4月30日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了解市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市人大代表履行“双岗双责”方面的情况及工作、生活上的困难,听取市人大代表对服务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参加检查、视察、调研、列席会议以及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时,可根据活动内容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在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大代表联系;督办重点建议时,应当邀请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督办活动。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基层一线的市人大代表作为联系重点,每年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一次;主任会议成员每人每年应当走访10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联系5名以上市人大代表。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并填写统一印制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情况记录表》。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选举单位统筹确定。

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服务联络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在专(工)委任职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服务联络工作,由所在专(工)委办公室负责。

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服务联络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负责。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荆州军分区政治部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联系市人大代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在联系代表的过程中,对需要办理和答复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可以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处理情况向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反馈。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情况记录表》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代表人事工委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