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日期:2014-08-07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建设委员会主任万必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市城市规划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经过表决,该报告未获得通过。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城市规划的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名城保护、文化旅游,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起点要高,城市定位要准,布局结构要合理。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要按规定程序广泛征求意见,使总体规划更加符合荆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二、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市民的规划法律意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宣传,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增强市民的认同感。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四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遵循“城市建设规划先行”的原则,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先施工后规划,也不能随意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要克服规划与建设“两张皮”的现象。

四、加强对荆州古城和城市公共绿地的保护,注重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对古城内的建设一定要按规划要求执行,对荆州古城内的人口疏散,要有详细的规划方案,逐步组织实施。对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不能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调整公共绿地,必须遵循“先补后建”的原则;对已被占用的公共绿地,能够恢复的要尽快恢复,不能恢复的要有计划地在异地补建。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规划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从严管理队伍,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

六、按照《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表决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在适当的时候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情况。

(责任编辑:邓子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