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日期:2014-08-07 来源:中国荆州
11月17日,省政府下达了《关于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6]186号),标志着荆州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走上了新的台阶。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6]186号)精神,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湿地局)在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具体行使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以及航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行收支分离、罚缴分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市湿地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有效防止职责交叉、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现象的发生,也必将有力促进洪湖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荆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