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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日期:2015-08-31 来源:未知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荆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见附录),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工作、务实节俭、严格标准、方便简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活动不得纳入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四条实行公务接待事前报告审批制度。机关公务接待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要求,实行对口接待。收到省内外人大常委会来荆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的公函后,有厅局级以上人大领导带队或参加的公务活动,机关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及时向市委接待办报告,接待办统一接待,行政科和相关委室积极配合做好接待工作。其他来荆公务活动,由各委室根据公函内容对口接待,涉及多个委室的,由排名第一的委室对口接待,办公室行政科可予配合。

第五条严格公务接待支出报销审核。接待完成后,应持公函、审批单、接待清单及财务票据,按照程序审核报销,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条实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机关公务接待经费预算额度经市财政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下达,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八条严格按照接待标准和要求,认真接待好每一批客人。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