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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日期:2015-08-31 来源:未知

为确保市大常委会机关印章在工作中的正确使用和保管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制发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种公用印章的刻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刻制印章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式样,电子印章按实物印章印模制作。具体要求:

1、“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印章,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

2、“中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印章,由中共荆州市委员会颁发;

3、荆州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刻制;

4、“中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会”,“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科室的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批准刻制;

5、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印章,根据批文报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签批。

(二)对更换的旧印章和撤销单位的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书科收回、登记、保存。

(三)电子印章等同于实物印章使用管理。

二、印章使用的审批

(一)使用“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批。

(二)使用“中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印章,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签批。

(三)使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印章,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印章,由工作委员会主任签批。

(四)使用“中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会”的印章,由机关党委书记签批。

(五)使用“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签批。使用“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印章,由分管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签批。使用“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的印章,由分管副秘书长、信访室主任签批。

(六)使用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科室用章(只限办理行政性事务),由分管副秘书长签批。

三、印章的管理

(一)“中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中共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会”、“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和电子印章,由办公室文书科保管。

(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信访室和办公室各科室的印章和电子印章,由各自确定专人保管。保管印章的人员如外出或者请假,应当分别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个人不得擅自转交。

(三)机关公文行文需盖公章时,审批原件应当交文书科存档;公文印制需套用印模时,要严格登记使用人和使用时间,不得滥用印模。机关内部发文无需加盖公章。

办理日常事务需盖办公室公章的,应当将领导签批件交文书科存查;无审批件的,用印人应认真填写《用印管理登记簿》,并请分管副秘书长在登记簿上签批,视情况留复印件存查。

(四)存放印章的地方要确保安全,入柜加锁。个人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五)用印前要仔细复核校对,如发现错漏或者格式不当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待确定无误后方可用印。严禁开空白介绍信,严禁加盖空白印章。

(六)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印章要盖端正,印油均匀,字迹图案消晰。

(七)对于擅自用印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