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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日期:2015-08-31 来源:未知

为加强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

(一)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二)接收涉密文件资料,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并标明份号、密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机关各委室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根据保密法和相关规定确定密级,按涉密文件资料统一保管存档。

(三)不得向无直接业务关系或者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发送、索要涉密文件资料。传递涉密文件资料,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符合保密要求的涉密网络或指派专人进行,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坚决杜绝高密低走、无密充密、低密高走的现象。

(四)涉密文件资料要在专用保险柜中存放,不得与非涉密文件资料混合存放,并定期清查、核对。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在配备密码装置的保险柜中存放。

(五)涉密文件解密前,文件全文、摘要及标题、发文字号、印发传达范围等信息属于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应与文件一起严格按相关保密要求管理,不得在非涉密的内部文件、简报资料、内部刊物、内部网站等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中央、省(市)涉密文件的阅读传达范围。

(六)绝密级文件资料由专管员负责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阅读、传达绝密文件资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到外地、外单位传递绝密文件资料,实行双人护送。

(七)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机密级以下涉密文件资料,须经发文单位和分管副秘书长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加盖专用印章。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复制、下载、汇编、摘抄。

(八)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填写销毁清单,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审批。销毁涉密文件资料时,要逐页逐件清查、登记,送市国家保密局集中销毁。

(九)撰写密级电报产生的纸质和电子形式的过程稿应当及时销毁或者删除;确需留存的应当严格管理,使用后及时归档。坚持明密分开的原则,回复密码电报要“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传、密电明复”。

二、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受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委室计算机保密管理工作,由各委室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计算机包括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信息的计算机(含终端设备、个人台式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等)。

(三)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四)机关非涉密计算机与涉密计算机,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加载、处理、存储涉密文件的全文、摘要等信息。

(五)机关涉密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六)涉密计算机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建设、使用、管理、维修、更换及销毁。

(七)涉密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密码(字符和数字),定期查杀病毒。

三、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受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委室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由各委室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有关信息的各类载体,包括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闪存卡、软盘、光盘、录音笔、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严格登记,专人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四)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五)严禁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密信息。

(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七)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必须经机关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中。

(八)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必须进行登记,并到市保密局指定的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九)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必须经机关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市保密局指定的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实行不可恢复性销毁。

(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人员离职离岗,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移交手续。

四、“荆州人大网”网站信息保密管理

(一)“荆州人大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受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网站保密的监管与网站维护管理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二)网站信息的加载必须严格遵循“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在网站上发布任何涉密信息。

(三)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实行三级审批制度,由管理员、研究室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审批。

(四)网站信息的发布,实行严格的审查、审核、审批,并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及备案管理制度;任何委室及个人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未经审批的信息。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一)保密要害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兼职干部,实行资格审查、岗前培训和备案管理,签订保密责任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当提出申请,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安装铁门、铁窗、铁柜,配备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六、通讯工具的保密管理

(一)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谈论或传输涉密信息,严禁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和互联网连接。严禁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二)严格按照《湖北省党政专用通信管理办法》规定安装和使用红机电话。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秘密的通信,必须由红机电话传递。红机电话使用人承担具体使用保密管理责任,不得将红机电话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红机电话使用人因退出领导岗位或调离原岗位等情况不再符合安装范围,由文书科联系市机要局拆除。

(三)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红机电话安装位置、用户名称,不得增设红机电话分机或红机电话线上连接其他终端设备或其他网络,不得对红机电话网络及终端进行安全检测、监测监听。红机电话号码表(本)按照秘密级国家秘密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做好登记、发放、消退、销毁等工作。

七、保密教育管理

(一)把保密教育纳入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年度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学习培训,丰富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实效,使保密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必须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载体和涉密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八、保密工作责任

(一)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保密工作进行部署、监督和检查,日常工作由文书科承担。

(二)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对机关产生的涉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核批准,统一行使定密权。定期清理涉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变更和解除。

(三)各委室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委室的保密工作。

(四)各委室或个人发现泄露国家秘密情况时,应立即向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对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人员,将视情况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或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