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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工作制度

日期:2015-08-31 来源:未知

一、机关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切实履行机关党委的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经济、科学、文化和人大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机关干部和职工的意见。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七)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管理机关干部;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机关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机关各党支部的工作。

(十)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三、机关党委会议

(一)机关党委会议至少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情况也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二)机关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机关党委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机关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不得随意传播。

(五)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认真抓好落实。

四、机关党委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在原则问题上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

五、机关党委成员按照党委的分工,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有关工作。

(责任编辑:子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