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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办法

日期:2014-07-28 来源: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条 代表应按规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有:

(一)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列席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应邀列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七)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第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代表小组。市直代表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组建代表小组,其代表小组活动可以与专委会的活动结合起来。在县(市、区)的代表,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建代表小组,可以单独组成市代表小组,也可以与其他各级人大代表混合组成代表小组。

第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视察。集中视察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市直的代表回原选举单位视察。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六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每年进行一次专题调研。专题调研以代表了解有关情况、准备提出议案和建议为重点,其主要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代表要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八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第九条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就市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有关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议案。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督办代表议案的过程中,应采取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与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代表议案凡属市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代表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整理和研究,拟定承办意见,及时交办。要督促承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建议的办理质量。承办单位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确定的重点建议,由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牵头、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委协助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将通过后的报告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法律、政策咨询,学术研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以及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转作代表来信处理。

第十一条 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每年适时举办形势报告会或情况汇报会,安排代表听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将汇报材料印发其他未参加会议的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定期向代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法制讲座材料,在每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印发代表参阅。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联系代表月活动,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工作(生产)、生活情况,看望、慰问有特殊困难的代表。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就会议议题作好调查研究,向会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等活动,应邀请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应邀请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代表的培训学习。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对全体代表进行集中培训;根据代表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地对代表进行轮训;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代表团为单位开展代表培训;代表小组要组织代表学习,提高代表素质。

第十五条 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如果依法需要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向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要严肃查处妨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保证代表培训和活动所需经费。代表培训、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总结推广各地代表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代表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宣传。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表彰奖励一批优秀代表、代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代表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韦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