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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日期:2014-07-28 来源:本网
(2004年6月18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和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第三条 每次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人数不超过十人。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十天在新闻媒体刊播公告,公布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及有关事项。第五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采取个人直接报名申请和有关单位推荐等形式,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发给旁听证。公民个人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持本人身份证,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五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登记。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委托,也可以受理公民旁听申请。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推荐旁听人员。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时到会,领取会议文件,并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交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不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如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意见,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召开旁听会议的公民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反映。第九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违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取消旁听资格。第十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