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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试行〕

日期:2014-07-28 来源:本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沟通情况,协调工作,有利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如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与市“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三条 工作联系会议主要就以下事项交换意见: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要求市“一府两院”贯彻落实的;
(二)市人大代表议案及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近期的重要工作,需要告知“一府两院”的;
(四)市“一府两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和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两院”之间需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工作联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两院”有关方面的负责人。
上述人员可以全体出席会议,也可以部分出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得“一府两院”同意,提出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后提前五天通知。
第五条 每次工作联系会议之后,形成会议纪要,就确定的事项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市“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