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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表决办法(试行)

日期:2014-07-28 来源:本网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促进市“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据地方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通过,均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报告机关要按规范要求,认真地作好准备。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地反映工作实际,客观地说明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地改进措施。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会议召开之前,要围绕报告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以提高审议质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和表决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第七条 工作报告必须在充分审议后付诸表决。表决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八条 对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将提出审议意见,责成报告机关进行整改,并由报告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如果报告仍未获得通过,报告机关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