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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4-07-28 来源:本网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批准: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及市本级决算;
(三)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撤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五)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中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六)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监督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住房改革基金、水利基金、土地出让金等管理使用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七)对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情况;
(八)企业制度、劳动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重大改革措施;
(九)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十一)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的情况;
(十三)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征求意见后,分别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一)行政区域划分、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涉及机构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下列组织和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的提请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论证。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议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到会作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事项,可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报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提出重要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依法撤销越权作出的决定;
(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的《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