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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中国选举制度? 学者建言扩大直选范围

日期:2014-07-28 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

2004年8月20日至22日,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在甘肃省兰州市联合召开了“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80多位著名学者和人大制度专家参加了会议。经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授权,《检察日报·声音周刊》将研讨会上一些精彩讨论摘要刊发,以飨读者。

  蔡定剑(北大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人大制度改革中,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从政治制度改革的角度来看,所有国家的政治变革都是从选举开始的。所以,我们党也一定要重视利用选举这个途径来执政。在苏联、东欧转型过程中,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共产党领导国家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即通过选举将优秀的人才、精英输送到国家机关。我们应该怎么来重视选举?我要呼吁学者们,集中精力好好研究选举,特别是国外的不同选举制度。

  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选举,为什么要认真对待?因为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也谈不上有政治文明。目前,中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的缺陷,除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外,更主要是利益断链,也就是选举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联系不紧密。现在我们国家有多种选举形式,但是老百姓最感兴趣的是农村的基层选举(村委会选举)。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会如此激烈?甚至有不少人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行贿、买票来参选,关键问题是这个选举跟他的利益关系非常紧密。

  要改进中国的选举制度,做到认真对待选举,宏观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认真对待选举权。现在选举以后,代表和选区、选民几乎没有联系,能否通过一个办法使代表和选区、选举单位联系起来。给代表提出一些要求,让他们和选民有一个沟通、联系,选民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他们反映,当然这个问题有一定限度,也就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代表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向政府反映,要求政府给出一个说法。如果能够使代表具备这样的职能,老百姓就会知道所选代表是能帮他们解决问题的。其次,密切选举与选民利益的联系,一定要把选举跟选民利益挂起钩来。第三,切实推行竞争性选举。第四,扩大选举的公开性,完善监督机制。

  蒋劲松(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我认为,要改革中国的选举制度,首先应对三个问题有新的认识:即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性质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作用是什么?我主要对前两点谈谈看法。

  有两点可以肯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由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直接决定的;其次,中国行政权的归属与人大代表选举没多大关系。纵观世界各国议员选举,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单一的,仅仅是选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一种授权、委托的关系。西方国家认为选举的性质是一种法律合同关系。借鉴他们的说法,我认为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是一种宪法合同的制定过程。按理说,最理想的就是候选人应该告诉选民他有一套怎样的政见,如果你选我为人大代表,我将为你完成一些什么工作,任期内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发达国家的议员、总统选举基本上都是这样一个套路。很多有影响的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学者,都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和看待选举的性质,选举是政党及其候选人与选民的宪法合同的制定过程。鉴于此,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可以由候选人提出政见,提出一套任职承诺和要约,选民根据各位候选人作出的任职承诺和要约,从中挑选出他们认为最满意的作为人大代表。这样候选人与选民双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就调动起来了,他们在选举中要完成的任务也非常的清楚了。如果我们认真考虑这一点,对今后如何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往哪个方向改革可能会有一些参考作用。

  邹平学(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学者说,选举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却达不到这样一个目标?就是因为任何契约、任何合同,都有一个合同目的。但是在我们的选举安排中,我们的合同并没有真正的目的。合同双方的目的没有形成利益的交锋,一方面选民不清楚所选之人能否代表他们的利益,只是形式上的一种安排,选民选谁,对选民没有很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从被选举者来说,他的利益动机也很复杂,也有极少数人动机不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是中国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资本,动力之源。当前不是要去做出更多的创新,而是如何落实宪法、法律所赋予人大的权利。把法律规定的职权运作好了,人大工作的实际效果将会有很大的改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原则,第一个路径选择就是着眼于人大代表。其实人大制度的很多问题,如会期短、议政不充分,职权不落实都与政治主体难以在这中间有所作为有很大关系。第二个路径选择是在坚持宏观构建和系统把握的前提下,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将人大制度推向前进。

  浦兴祖(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政治系教授):

  西方有句话“有选举不一定有民主;没有选举一定没有民主”。当今的民主是代议的民主,所以一定要有选举,即选民选代表,代表选代表,代表选官员。选代表的行为是什么呢?我个人的理解,不仅是选几个人,而是选今后利益表达的代理人。所以这种选举是代理人的选择。光选出代理人还不够,关键还有权利委托的行为,选出谁是代理人,然后将权利委托给代理人,代表则理直气壮地直接行使权利。

  在民主政治下,我一直想突出“权源”两个字,有两个含义:一是权力的根源,一是权力的来源。显然,民主政治的权力根源是人民,人民的权力如何到了少数代表手中的,因为有合法的权力来源。所以这个问题非常重要,选举是代理人的选择,是权利人的委托,是权源合法性的基础。人大也好,政府也好,政府是间接获得人民委托,人大是直接从人民当中获得了权力的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没有获得普选的权力委托,就没有资格。

  王力群(甘肃省人大研究室副主任、人大研究主编):

  我认为,代表选举的完善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一个就是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办法。在提名中,扩大选民的提名权限,对团体的提名加以一定限制,平等对待选民和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使代表真正从群众中产生,反映群众意愿,这对发扬民主会有很多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