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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日期:2014-07-28 来源:中国人大网
今年9月15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集会,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9月15日至9月17日,作为经中央批准的纪念活动的一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召开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这两篇重要讲话,继承和发展了我们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回顾和总结了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光辉历程、伟大成就和基本经验,对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作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大家最为关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重要的指导性文献。

  下面,我从5个方面谈谈学习这两篇重要讲话的体会。

  一、充分认识、深刻理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

  两篇讲话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主线,重点阐述了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两个根本问题。

  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因为它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实发展是历史发展的继续”,“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所以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是最能够把中国13亿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奋斗的民主政治,关键在于它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这是我们认识和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非常重要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是从这样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讲话》首先回顾了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164年的历史,从历史的角度深刻地阐述了我们为什么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为什么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还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这164年的历史,是分成两部分来讲的。第一部分从1840年鸦片战争讲到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一共114年。《讲话》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把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各种社会势力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种种主张、展开激烈斗争的情况,作了系统回顾,并得出了极为重要的结论。

  大家知道,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是两千多年来封建社会的发展和延续。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开始发生质的变化,民族资本主义开始产生,民族资产阶级开始走上政治舞台,他们要求改革,实行维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帝国主义疯狂瓜分中国,民族危机空前深重。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于1898年发动维新变法,以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为核心,以三权分立为原则,要求实行君主立宪。这场维新运动持续了103天,最终因为清王朝的不容而宣告失败。《讲话》中说,“为了救亡图存,许多仁人志士上下求索、奔走呼号”,就包括了这一段历史。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族民主革命,为中国的进步打开了闸门。第二年,通过了《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并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民主共和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宪法的形式,结束封建帝制,宣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国家制度的建立。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根据《临时约法》“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没有能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最终在各种反动势力的冲击下归于失败”。这里讲的各种反对势力的冲击,既包括历届北洋军阀政府,也包括蒋介石反动统治。历届北洋军阀政府篡改、背叛《临时约法》规定的共和政体和民主立宪原则,先后出现了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两次封建复辟活动。孙中山先生去世后,蒋介石把中国拖到了绝境。他先后搞了《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但正如《讲话》指出的,“自那以后,旧中国的政治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丝毫没有改变其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利益的本质,中国人民仍然处于被压迫、被奴役、被剥削的悲惨地位。”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并且由此得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结论,也就是《讲话》指出的,“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人民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制度,建立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

  彻底推翻旧的政治制度,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是一场伟大的变革,实现这一变革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身上。为什么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此重任?为什么中国的资产阶级不可能把这个任务担当起来?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这篇文章中作出了回答。他说,“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即使在革命时,也不愿意同帝国主义完全分裂,并且他们同农村中的地租剥削有密切联系,因此,他们就不愿和不能彻底推翻帝国主义,更加不愿和更加不能彻底推翻封建势力。这样,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两个基本问题,两大基本任务,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都不能解决。”他还说,中国的大资产阶级,“一直是投入帝国主义的怀抱,并和封建势力结成同盟,反对革命人民的。”因此 “历史已经证明:中国资产阶级是不能尽此责任的,这个责任就不得不落在无产阶级的肩上了。”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党一方面领导亿万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同时对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这些探索和实践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例如我们党引导工人成立的省港罢工委员会,曾下设武装、纠察、审判等办事机构,处理罢工工人的一切事宜。又如北伐战争期间,湖南农民协会会员就有200万人,能直接领导的群众1000万人,他们攻击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等。毛泽东同志曾高度赞扬:“若无农民从乡村中奋起打倒宗法封建和地主阶级特权,则军阀与帝国主义势力总不会根本倒塌。”

  第二阶段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1934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苏维埃政权的建设,在《井冈山的斗争》、《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乡苏怎样工作》等文章中,对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作了一系列精辟论述,有力地指导了根据地的政权建设。

  第三阶段是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1939年首先在延安召开陕甘宁边区首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选出边区政府委员。此后,中共中央发出一系列指示,阐明根据地政权建设的政策。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晋察冀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也陆续建立起了政权组织。在这一阶段,毛泽东同志写了两篇著名文章,一篇是《新民主主义论》,另一篇是《论联合政府》。这两篇文章,《讲话》都提到了。《新民主主义论》对中国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应该是怎样的,这个国家的前途是什么等问题,作了系统、明确的阐述,回答了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同志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段话既回答了抗战胜利后的中国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问题,也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对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关于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作了总结,并且第一次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论联合政府》对新民主主义国家应该实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纲领作了详尽说明,提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第四阶段是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会议”是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总结中提出来的,他说:“我们不采取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而采取无产阶级共和国的苏维埃制度。代表会议就是苏维埃。”“‘苏维埃’这个外来语我们不用,而叫做人民代表会议。”七届二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一系列指示。根据这些指示,各地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发挥了重大作用。

  以上回顾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经过28年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党和人民得出了什么重要结论呢?这个重要结论就是《讲话》指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重要结论写在了1949年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共同纲领》作这样的规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政治实现了向人民民主的伟大跨越,开辟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亿万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从1949年到1954年,是一个过渡时期。我们要结束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实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医治战争创伤,开展经济建设,同时还要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各种准备。其中最主要的准备是两件事:一是普选,二是制宪。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2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依据这部法律,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建国以后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全国选民总数为323809684人,参加投票的选民共278093100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充分体现了这次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在普选的基础上,各地自下而上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准备了组织基础。

  与此同时,从1953年12月开始,毛泽东同志在杭州主持了宪法的起草,这是一件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这次宪法起草,前后历时7个月,总算起来有一二十个稿子,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500多名高级干部讨论,然后全国8000多人讨论,提出5900多条修改意见,采纳了100多条,然后是全国人民讨论,最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000多人讨论。所以毛泽东同志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在这次会议开幕时,毛泽东同志致开幕词。他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艰难困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这是一篇充满激情与自信的政治宣言,表达了中华民族为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的坚定意志。9月20日,出席会议的1197名全国人大代表投票,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艰难的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正如《讲话》指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

  回顾从鸦片战争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这114年的历史,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里固有的。“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二、充分认识、深刻理解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显示的巨大优越性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还回顾了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来50年的历史,系统地阐述了在这段时间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以及它所显示出来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完善和发展的,又是分两个阶段讲的。第一阶段是从1954年到1978年。这一阶段有发展、有失误。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我们认真落实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制定了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一批重要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改进工业商业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等,共134件。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代表视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等。1955年,刘少奇同志以委员长的名义,向每位全国人大代表发了一封信,信中说:“常务委员会为了听取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的意见,需要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经常的联系。请你把自己在生产中、工作中、社会活动中所了解到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向你反映的问题和你的意见,随时告知常务委员会。”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代表居住人数较多的市,由当地人民委员会负责设立全国人大代表办事处。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第一次发出了代表视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以粮食统购统销和社会治安为重点,对比较好的、比较坏的和中等的三种类型加以视察。紧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就视察工作作了一个决定,就视察的时间、范围、方式、经费和视察工作不直接处理问题等,作了明确规定。1954年以后,在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召开了5次大会、110次常委会会议,工作十分活跃和富有成效。所以,《讲话》中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这一阶段也有失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第二阶段是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讲话》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里讲的“伟大转折”,既指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转折,也指从不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以至“文化大革命”中出现“无法无天”的局面,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伟大转折。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的进展:一是改革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扩大到县,并且实行了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二是适当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常委会有权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的方案,增设了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设立了委员长会议,等等。三是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了常委会,改变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设立乡政权,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在人大工作方面,突出地反映在立法工作的进展上。这一时期,全国人大通过了现行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50年来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充分证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政治制度。《讲话》把这一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能够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之中,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为国家的主人,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这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最本质的区别。吴邦国同志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的讲话中也指出:“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资本主义国家虽也标榜‘主权在民’,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决定了他们只能是资产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只能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其目的在于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二是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了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他们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这就能够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共同意志集中起来,又能够反映和兼顾好各方面的特殊的、具体的利益,从而达到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团结一心,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的目的。50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大政方针,无一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定下来、成为国家意志,并进而动员各方面力量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表现出动员、整合各个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是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无法比拟的。所以邓小平同志一再告诫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三是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的,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方面,政府是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人大制定的法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议决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一方面,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国家机关又有合理分工,人大不代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不代行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就能保证各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三权鼎立“、相互掣肘,从根本上讲是完全不同的。

  四是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讲话》着重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正确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两个方面,对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都是至关重要的。与此同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各地区、各阶层、各民族、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吸纳到政权中来,真正实现民主共和,以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都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国家政治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巨大价值。

  50年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伟大实践,同样使我们得到了重要的启示和结论,这就是《讲话》指出的,“5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全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制度保证。”

  三、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自觉地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各级人大的根本任务

  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吴邦国同志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作了深刻论述。

  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建国以后,我们对民主法制建设总的是重视的。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把民主更多地看作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关于法制,1954年制宪时毛泽东同志也讲过,宪法是一定要实行的,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956年党的八大的政治报告的决议也指出:“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是,法律随着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的话改变了,“法”也就随着改变的情况,相当普遍。对民主法制建设,有时重视,有时不重视,有时丢掉了,这也是导致“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后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决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党的十五大上,我们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在党的十六大上,我们党更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性任务,明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强调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五大、党的十六大,是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三个伟大的里程碑。

  为什么我们党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吴邦国同志在讲话中着重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民主法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第二,民主法制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五大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作了详细描述。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发展的目标,不仅经济、社会要全面发展,而且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由此可见,民主和法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没有法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里,民主和法制,都不仅是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手段提出来的,而且也是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提出来的,这就实现了民主和法制的工具价值和目标价值的统一。这也是我们党对民主和法制认识的飞跃。

  民主和法制,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制度保证。前面讲过,建国以后,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是有沉痛教训的。在一段时间里,由于“左”倾思想严重,我国的立法工作一度停顿下来,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某些年度的计划和预算、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变动等,都没有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它的常委会审议。“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民主法制更是遭到严重破坏,各级人大被迫长期停止活动,国务院难于正常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被所谓的“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代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被视为“旧的国家机器”而砸烂,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下。再看看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我们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建设,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国家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吴邦国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除了从历史经验的角度论述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外,吴邦国同志在讲话中还从以下两个方面,深刻分析了民主法制建设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一是制度。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证。搞民主法制建设,就是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是国家长治久安最可靠的保证。二是形势。强调我们与西方敌对势力在民主、人权、民族、宗教等问题上的斗争,说到底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斗争。我们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好了,才能更加有力地抵制西方敌对势力的政治渗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更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对此,江泽民、胡锦涛同志都曾经多次讲过。在1990年的“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在1995年的“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指出,在新形势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的“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也指出,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因此可以这样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人民交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如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失职,就是没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反过来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有制度载体,这个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

  四、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今年3月3日,胡锦涛同志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这三句话,十六大报告作了扼要的阐述:“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次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把这三句话展开了,作了非常系统、全面、深刻的阐述。这部分的讲话和其他部分的讲话一样,充满了新意,正如有的专家、学者说的,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的光辉,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和法学的历史性文献。这部分的新意体现在什么地方?我从7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认识。

  第一,《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这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所作的精辟、科学的概括。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很多方面,可以采取多种途径。也就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例如在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在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在城市和农村实行基层自治等。但是,人民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管理权;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是管理国家事务。人民怎么管理国家事务?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我国有13亿人口,国家的事情,不可能通过直接民主、由全民公决来决定。我国的民主,还是一种代议制的民主。而这个代议制的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讲话》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原因就在于此。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六大报告提出了这个概念,并且从9个方面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这9个方面包括:民主制度、法制建设、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决策机制、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社会稳定。这9个方面,核心是民主制度和法制建设。因为党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社会的稳定,也都离不开民主和法制。而搞民主和法制,需要有制度载体,这个制度载体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就失去了制度基础,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讲话》指出:“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十六大报告首先提出来的,当时并没有鲜明地指出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这个目标,而胡锦涛同志的这次讲话,则是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来实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目标。这就解决了“过河”的“桥”的问题,也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又一次充分肯定。

  第三,《讲话》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来自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这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原理。这个最基本的道理,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他说“我们的权力是哪里来的?是人民给的”。为什么现在又要强调这个基本的道理?这是因为有不少同志忘记了、甚至抛弃了这个基本原理,认为自己的权力是“打天下打下来的”,“是上级领导给的”,“是靠自己的本事争来的”。这也是当前不少同志严重脱离人民群众,甚至产生各种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强调“主权在民”,在当前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我们必须认识到,共产党领导人民、依靠人民打下了江山,这个江山就永远地属于人民了。宪法规定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必须牢固地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第四,《讲话》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等概念,过去在党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都讲过,但是把这些概念作为一个整体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并且明确地提出依法治国的前提、基础和关键是什么,这还是第一次。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过去我们更多地强调的是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这次讲话中把党要依法执政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说明我们党对于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生活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五,《讲话》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关于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在2002年12月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就讲到了,当时说:“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但是“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概念,以及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这些概念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用简明的语言表达出来,这也是第一次。这表明十六大以后组成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贯彻实施宪法的高度重视和对执政理念的新的发展。大家知道,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同志的第一篇公开讲话是在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组织学习的内容是宪法,抓的一件大事是修改宪法,并且第一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出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通知,最近又决定在中央党校开设宪法课。胡锦涛同志在这次讲话中强调指出:“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六,《讲话》指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这是一段非常重要的话,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大家知道,党的执政方式是由党的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没有取得全国政权,我们的目标是要砸烂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法统,当时我们不能强调依法办事,而只能依靠党的政策指导革命,只能依靠党的形式直接动员和组织社会进步力量同一切反动势力展开斗争。建国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国家的法制还很不完备,加上我们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又处在封闭的状态,所以当时我们也只能主要依靠政策办事。但是现在的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我们党已经从过去的革命党,成为现在的执政党,并且是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已经从过去在封闭状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执政的党,成为在对外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的党;已经从过去在法制很不完备的情况下执政的党,成为在现在法制比较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情况下执政的党。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这些重大变化,要求我们党的执政方式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向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转变,从过去习惯于运用党的形式处理国家事务,向善于运用国家政权的形式处理国家事务转变,真正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形式。党的执政活动应当主要通过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政权组织来进行,通过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来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而不是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之外,也不是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之上。最近,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站在时代和战略的高度,阐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定》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形式。《决定》强调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必须使全党同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等。我们要把学习两篇重要讲话和学习四中全会的决定结合起来,加深理解四中全会决定和两篇重要讲话的精神。

  第七,《讲话》指出:“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这样做,有利于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有利于把党的决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统一起来,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保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前进。”关于党对国家事务的重大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提法,过去党的文件和党的领导人讲话也有过,但是,哪些是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法定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意志的党对国家事务的重大主张,过去在公开的讲话中没有界定过。《讲话》把它界定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并且由党的总书记在公开的讲话中提出来,这也是第一次。《讲话》还明确提出了经人大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同样是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十六大报告说“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这里讲的,可以理解为主要是指党要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进行监督。所以胡锦涛同志提出经人大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这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是加大了监督的责任,我们必须把讲话的这一精神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讲话》强调,这样做,有利于把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党的决策与决策的贯彻执行、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这三个“统一起来”的概括,非常精辟和科学,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工作,有现实的深远的指导意义。

  这里还要特别说一下,胡锦涛同志和吴邦国同志的这两篇重要讲话,都十分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

  胡锦涛同志从理论的高度,从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的层面上,深刻地阐述了这个问题。

  第一,发展人民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毛泽东同志总结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就把人民民主作为跳出历史兴亡周期率的根本途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又在总结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次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又进一步提出了4个“必由之路”,也就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民主,是亿万中国人民掌握自己命运、焕发建设国家的强大创造力量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永远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作风的必由之路。”这4个“必由之路”,把我们党对发展人民民主的认识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讲话》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什么是中国实际?毛泽东同志1954年曾经指出,一是中国人民已经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二是中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并将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这就是当今中国的实际。《讲话》正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不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

  第三,《讲话》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同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是互为条件的。政治发展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为政治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智力支持。这也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因此我们一定要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抓好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为政治发展创造更加雄厚的物质文化基础。《讲话》特别强调,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是逐步提高、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也是逐步提高、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讲话》提出这两个“历史过程”,有利于我们防止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方面的“急性病”。过去我们犯过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急性病”,今天我们同样要警惕重犯过去犯过的毛病。一定要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循序渐进,必须一步一步来,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将越来越完备,它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也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

  吴邦国同志在讲话中指出,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关键是两条: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这些,都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今西方的议会制,是与多党竞选相联系的,无论哪个党赢得选举上台执政,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无论是执政党或者在野党,议会只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只是为了在下次大选中继续执政或者争取赢得下一次大选上台执政作准备的舞台。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中国的这种政党制度是在从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长期斗争中形成的,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所以吴邦国同志明确指出:“政治上,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三权鼎立’,不搞两院制。我们坚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都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最好的民主政治制度。”

  五、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着眼于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说,我们要实现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他还代表党中央,从人大的立法、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身建设等4个方面,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的每一条都十分重要,都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一条一条地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实践中贯彻落实。

  关于立法工作,《讲话》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围绕哪些方面开展立法?《讲话》明确,要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二是立法工作要遵循什么原则?《讲话》强调了4个方面:第一是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第二是要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法律上体现5个统筹。第三是要搞好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结合,为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服务。第四是要在立法工作中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使制定的法律科学严密、切实可行。

  关于监督工作,《讲话》有许多新的概括:第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这一简明而深刻的概括,是在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提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后,我们党关于加强对权力制约的认识的深化。第二,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就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性质,以及人大监督在国家各种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有党内监督,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有政协的民主监督,有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有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有舆论监督,还有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中,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监督,因而是最高层次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把“三个确保”作为人大监督的目的集中地、鲜明地在公开的讲话中提出来,是第一次。此外,《讲话》还明确了人大监督的重点,要求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求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要求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要求,对我们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密切各级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讲话》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强调它的重要性的。《讲话》首先站在理论的高度指出:“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人民民主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是从理论上,把人大能否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提到了国家政治制度民主不民主,以及国家权力机关能否保持人民民主的性质的高度,这也是以前没有过的。《讲话》接着从实践上作了分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和利益结构日益多样化,社会阶级和阶层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也日益多样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协调、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如何把各方面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出来,形成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是我们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大课题。《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这就要求我们为解决这一重大课题付出自己的努力,作出自己的贡献。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讲话》要求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三个机关,即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宪法规定的。关于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提到过,他说:“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像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在这里提出了“代表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概念。当然,列宁当时讲的“工作机构”,指的是把苏维埃变成立法与行政合在一起的“议行合一”的机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构”,与列宁讲的苏维埃不完全相同,是有中国特色的。我们必须按照《讲话》的要求,努力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共同任务,我们必须为实现这个目标而不懈努力。

  《讲话》还强调指出,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人大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依法履行好职责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大的机关建设也很重要。这是因为,人大机关是人大的集体参谋班子和服务班子,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机关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是密切相关的。各级人大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有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服务,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服务,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服务的牢固意识,为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作出自己的贡献。

  吴邦国同志在讲话中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讲了5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必须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开展工作。这5个必须坚持,是我们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指针。我们一定要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这5个必须坚持,牢固地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使人大工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同志们,胡锦涛同志和吴邦国同志的这两篇重要讲话,是指导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把这两篇重要讲话深入学习好,深刻领会好,认真贯彻落实好,是我们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上面讲的5个方面,是我学习这两篇重要讲话的一些初步体会,供同志们在学习中参考。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