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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应在信访件上作“批示”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网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大作用的日益提高,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任度得到了认可。当前在地方人大中,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收到群众的上访信件日趋增多,一些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往往在群众的信访件上“批示”,促成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群众困难的解决,这本是好事。但笔者认为,人大主任不宜在上访信件上“批示”,理由如下:?

  一、“批示”不合人大工作程序。人大常委会都设有信访工作机构,也都相应建立了办理群众来信的工作程序、疑难信访案件的协调会商制度、重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以及信访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制度等。“批示”的出现就打破了这些程序,实际上带有行政性领导的痕迹,使得权力机关处理群众来信的组织行为变成了“个人行为”,降低了权力机关处理信访件的效力等级。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批示”往往会取得较好的办理效果,但却恰恰反映了依法治国在“领导者个人的权力行为”和社会法制基础上暴露了问题和漏洞。希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推进社会法制基础建设。??

  二、“批示”不合人大工作原则。一般说来,主任会议有记录,常委会有审议意见,对重要的或疑难的信访件,应按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进行,人大主任在集体行使权力后有了集体意见或建议,是不能以“个人的面目”出现去“批示”的,这样做实质上是把集体意见转化为“个人意见”,把组织行为转化为“个人行为”,这不符合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如果,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和研究,人大主任对信访件“批示”,则纯属“个人意见”和“个人行为”。凡“批示”都含有解决和处理问题的态度、指向、要求等,有违人大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

  三、“批示”易造成信访件之间的不平等和不正常上访信的增多。人大主任的“批示”,其好意在于加强督办,但由于这种行为不合规范和程序,往往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有了“批示”和没有“批示”的信访件,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受到的待遇有时不公平,有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一府两院”的有关部门,存在看着“批示”办事、拿着“批示”办事的现象,重视“批示”信件,造成信访件之间人为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带来了群众利益之间的不平等。有的群众看到“批示”的实际效果,往往不走正常的上访渠道,转而寻求“批示”,在某种程度上使信访件有增无减,并在客观上起到了纵容部分群众不按程序越级上访、寻求“领导”“批示”的作用。(山东临朐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马建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