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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监督”不可取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网

  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但是,碍于“面子”不进行监督或监督弱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并不鲜见。 如评议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于碍于情面,便用肯定“成绩”的评语,推卸了起码的责任追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撤职议案时,碍于为之打招呼的领导的情面,把刚性的质询、撤职偷换成不痛不痒的询问、免职;下级人大的决议、决定违法该撤销时,碍于情面,也放弃了需“作为”的撤销权,等等。这样,由于面子问题,就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公道、正常行使监督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已成立20多年了,但不少地方行使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撤销权尚为零,除了体制、法制上的原因外,更重要的就是受“面子监督”的干扰。

  “面子监督”实质上是漠视选民授权、消极甚至滥用法定职权。避免“面子监督”,加强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治、民主意识的培养固然很重要,但制度化的监督才是关键中的关键。

  这种监督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选民、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制度化;人代会、常委会会议审议建立辩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逐步开放审议会场,让选民更直接地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履职情况;从制度上避免人代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决定动议案是否提交审议、表决过程中的首长干预、领导拍板等僭权行为;还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消极、违背法度和民意的监督应接受选民、选举单位的质询;罢免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条件设置应突出不依法、不公道履职的条款。 (耿怀金 山东临朐县人大调研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