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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人大监督的几种方式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网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从党的大政方针考虑,要为政治大局服务,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决不是"唱对台戏"。

  人大监督的方式经过不断探索,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和制度,主要有: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按照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询问并作出相应决议,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的重要议程,是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人民代表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集中体现。今后可以考虑开展一些专题监督,增强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

  二、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

  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已经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确定下来,是一种有效的监督途径,对改善执法环境和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具有适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一种力度适中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应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突出重点,抓出实效。

  三、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

  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在有的地方被称为"两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两评"是地方人大创造的一种成功经验,值得总结推广。它有效地把监督人和监督事结合起来,拓宽了人大监督的渠道,具有方法灵活,可操作性强,监督力度大,社会影响好,被评者受触动,参与者也受到民主法制教育等特点,应适时通过立法程序,使"两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四、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目的是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地方人大通过十多年的探索,对此创造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问题,如操作不够规范、执行力度各地参差不齐等。全国人大正在总结地方经验,进行相应的立法。

  五、督促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本身是一种监督方式,它是"一府两院"内部自律性监督制约制度。人大不是推行"两制"的当事者而是监督者,可以采取审议专题汇报、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检查、督促其落实,推动执法部门实行"两制"。社会公众对执法部门的要求说到底是一个"公正执法"的问题,所以人大有责任督促"两制"在执法部门的落实。

  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监督手段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监督手段,应在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原则下运用起来,逐步习惯,求得有所发展,促进国家机关更加有效地行使职权。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来说也是需要的,如对个别国家机关领导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事件行使这一监督权。

  尽管做了不少努力,但从总体上看,人大的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相比,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耿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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