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建议辞职: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的钥匙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网

  依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请求被接受,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

  去年5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朱兰华等5位区人大代表因调任政府组成部门和法院负责人,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去年10月29日,湖南省溆浦县12位县人大代表也因到政府部门任职或调离原选区工作,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操作方法是:先由县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人大代表建议,再由人大代表本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人大常委会通过。理由是:县人大代表因人事变动调离原选区,从精力上、工作上都不便于为选民服务,如不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占用了代表名额,接任者无法补选为县人大代表,不便于工作的开展。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是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难题的一把钥匙。

  代表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人大代表选出一段时间后,一些人大代表因工作需要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这些代表大部分是为便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而由组织部门推荐当选为人大代表的,从县人大代表这级来说,如有的是乡镇党委书记,有的是乡镇人大主席,等等,这些代表调离后,虽没有调出本行政区域,按《代表法》规定可不需辞去职务。但实际工作中,如人代会上为便于工作的开展,代表团团长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副团长一般由乡镇人大主席担任,如果调离的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继续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就会占用代表名额,使接任的人员无法补选为人大代表,不便于人大工作的开展。

  代表进出问题,确实是制约代表工作的一个难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后,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皆为五年,《选举法》和《代表法》只是规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原选单位局面提出辞职,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哪些情况下需辞职,这就意味着地方人大代表只要不违法犯罪、没有调出本行政区域就可以任满一届,相当于本届的“终身制”。而现实中,个别人大代表不作为、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如有的代表所在选区选民不知其姓甚名谁,或只知其名却从未见其面,有的代表参加了五年代表大会,从未发过一次言,也未提过一件建议批评意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引入建议人大代表辞职制度,这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机制,是加强代表管理的好办法,有利于把不能履职、不愿履职、不尽心履职的“不作为”代表调整出人大代表队伍,使那些有责任心、素质高、真心为民的人及时补充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形成能进能出的局面,使代表工作更具活力,这是完善选举制度的一种积极探索,也是打破代表届内“终身制”的一把钥匙。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不可演变成“要求”人大代表辞职。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和要求人大代表辞职虽然都是要达到人大代表辞职的结果,但建议辞职不等于“要求”辞职,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是通过有关组织向代表宣传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向人大代表解释清楚如果调离了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对充分行使代表职责带来诸多影响,不利于联系原选区选民,不能同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不利于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为便于人大工作的开展,建议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没有强制的意味,被建议辞去代表职务的代表愿不愿意辞职完全取决于代表自己的意愿,如果其认为自己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不利因素能够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则可以不辞。如果认为自己调离原选区,确实已经不能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了,则可以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而要求辞职与建议辞职则不同,最本质的不同在于要求辞职带有强制的意味,即不管人大代表愿不愿意,如果调离原选区就必须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要求人大代表辞职是一种公权力,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有一个一般原则: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力——法无禁止则自由。所谓公权力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这种权力只有宪法和法律授权或规定才能行使;所谓私权力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力,宪法和法律如果没有禁止公民实施某一行为,公民则有自由实施这种行为的权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所实施的每一项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规定,如果宪法和法律没有授权或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某项权力,地方人大常委会是不能擅自行使的。而要求人大代表辞职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要行使这项公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而《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在规定县级在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时,并未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有要求县人大代表辞职的权力。

  明晰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主体。

  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严肃的事情,充分尊重代表本人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愿是建议人大代表辞职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否辞职是代表的一项权力,只能由代表本人行使。制定辞职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代表的辞职行为,而不能违背代表意愿搞强制辞职。同时,辞职制度不能损害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可动摇,一般而言,需建议辞职的代表多为因岗位调整的党组织推荐当选的“干部代表”。在现阶段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人大代表辞职这项公权力的情况下,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不可轻易去行使这项权力,否则会出现“行使权力错位”说法。因此,人大常委会不能作为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主体,建议人大代表辞职的主体应为组织部门,由其向应辞职的代表说明应辞职的原因,再由人大代表本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呈,是否接受其辞职则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包盛吉 福建省清流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