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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应实行表决制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网

  监督本级“一府两院”,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基本形式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答复,必要时作出决议或决定。目前,一些地方对人大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的执行是好得,而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往往只是在常委会上报告一下,就算了事,效果不能令人满意。而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审议意见的办理作具体的规定。我以为,对有关部门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实行表决制度,无疑是解决提高审议意见办理质量的一个好办法。一、能促进“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重视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现在有

  一种倾向,就是“一府两院”有的人认为,如果不进行表决的报告(包括述职评议报告等),就没有必要那么认真对待,搪塞应付就可以了。若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有关部门对办理工作的重视。我市对述职人员述职进行表决,改成票决后,参加评议的人员就表示,这样的评议表决对他们有压力,评议出来的结果也令他们感觉是工作真实情况的反映,令自己信服,令别人信赖。若表决未获半数以上票通过,可发回重办,必要时可以启动质询程序。

  二、能充分表达组成人员的真实意愿想法。以往组成人员随大溜、人云亦云,表决无自己主见,即使“一府两院”办理意见报告在常委会通过,那也只是形式的。如果改成票决,就可以使常委会委员对“一府两院”的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力,同时也能够使“一府两院”知道办理工作还有哪些不足,哪些工作是需要努力的方向、重点。

  三、能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人员都是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而且他们提的议案或者建议都集中了许多群众的意见和观点,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把他们所提的建议和意见办理好、得到他们的满意,能够提高“一府两院”在群众中的威信。使老百姓感觉到政府诚信,政府是“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惠为民得”。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实行表决制,好处多多。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曹兆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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