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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 实现“有机统一”的制度通道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日报

  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制度通道。

  具有重大而长远指导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一重要的判断和结论,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的实际,并与各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有所比较和借鉴,而逐步提出并不断加以深化的。这一论述,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指导意义。

  这段话由两句话所组成,前一句是说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是实现“有机统一”,后一句是说明这个“有机统一”为什么是根本所在。关于这个“有机统一”的极端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关于构成这个“有机统一”的各方的紧密的关联性,也是无须更多的证明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优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方向,完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任务,就是必须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实现这个“有机统一”。

  现在的问题是要找到具体实现这一“有机统一”的方式、途径,而且是有效、可靠、稳妥的方式、途径。就是说过桥的目标和方向已经确定,而且是义无反顾,当前的任务是要解决“桥”和“船”的问题。否则,我们再怎么强调这个“有机统一”,它也是只能流于空言。

  最大最重要的制度平台是人大制度

  实现“有机统一”,需要从我国政治生活的多方面多层次进行努力,因为“有机统一”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全局性、战略性的要求,覆盖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但是,在所有这些努力之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而在制度建设之中最重要的又是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发展我国民主政治最大最重要的制度平台是人大制度,我们是在这个平台上实现“有机统一”,在坚持、完善人大制度和充分发挥人大制度作用的过程中努力实现“有机统一”。

  为什么这样说?

  首先是因为,只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才能具体地实现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也才能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什么是党的领导?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在谈到必须改善党的领导问题时就指出,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就是说,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一个离开人民当家作主的党的领导,同样也不存在一个离开党的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了,党的领导也就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报告把邓小平的这一思想阐述得十分清楚,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句话的前半句重申了邓小平的上述观点,在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正式申明了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就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这句话的后半句是具体展开说明了党怎样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作了这样的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此,党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通过人大这个形式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

  这同时是因为,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制度形式,人大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最显著的标志。

  实施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制度舞台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并不是人民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要来从事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人民是通过选举这种形式将自己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他们所信任的代表来行使。这就是列宁所说的,“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们党立足中国的实际,根据人民的意愿,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我国政权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人民对人类政治文明的独创性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突出表现。在当代中国,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集中体现,就是由人民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依法管理国家的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人大制度,就不会有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完善的人大制度,就不会有人民充分切实的主人翁地位。

  这而且是因为,人大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作用,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基本实现形式。

  1979年6月,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党内负责人会议的讲话中,邓小平非常精辟地指出,“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就要坚决按法律办事”。这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一次精彩表达。依据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丰富经验,我们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很快就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把这一方略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中。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必须强调,我国的人大制度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担负着极其艰巨繁重的任务。一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依据宪法和相关的组织法设立的,它们的职权也是宪法和法律予以规定的。二是,依法治国的所依之“法”,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法制定的。三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职责,首先也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四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过程。由此而言,人大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产物,而且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尽管1954年建立人大制度时还远未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人大制度建设发展的实践让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人大制度确实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不可少的制度舞台,我们正是立足于这个大舞台上展现依法治国的历史壮剧。

  总之,我国的人大制度确实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最大的制度平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安全通道,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理想途径、有效途径。这种认识,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推演的结论,更是一个对事实作了冷静观察的必然结果。回顾我国人大制度建设50年起伏跌宕、波澜壮阔的历史征程,体验发展我国民主政治的艰巨任务,难道我们还需要质疑这种认识吗?

  《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29日 第十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