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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坦言立法冲突问题突出

日期:2014-07-28 来源:法制日报
在谈到这次向全国人大“上书”时,王保信律师说:我身为中国公民,又是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依法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全国人大提出这个建议。希望通过建议审查婚检规定,促进“婚检”问题的解决

今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因该条例“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也引起广东三位律师的关注。8月1日,王保信、胡仕波、郑国贴三位年轻的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致信,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一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三位“上书”的律师。

立法冲突比比皆是

采访中,胡仕波律师表示,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立法数量的增多,立法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我国,立法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同位法之间的冲突。《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都是下位法与上位法间的冲突。类似这种冲突以及同位法间的冲突还有很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对于能否获得报酬没有规定。而律师法第十四条却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看出,在公民能否有偿代理方面,民诉法与律师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两部法律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范围三个方面的规定上存在冲突。此种冲突属于同位法冲突。

此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项目方面有冲突,《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规定有冲突等。

原因复杂影响巨大

针对目前的立法冲突,胡仕波律师表示,造成这些冲突的原因很复杂。由于我国很多法律的制定是在某个部门的主导下进行,而立法部门内部缺乏法律审查机制,造成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不严格的现象,出现同一问题的规定不统一的情况,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影响。黑龙江婚检冲突,使黑龙江的准新人迷惑,也使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困惑,到底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该不该婚检。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导致人们不知道到底应依据哪一部法律规定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从而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对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不仅如此,法律的冲突也给律师执业及处理案件造成不小的困扰。如果律师无法凭经验和法律规定对相关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不知道适用冲突法规中哪一部法律法规,就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恰当的法律意见,不能帮当事人有效地解决问题。由于不知道法官会依据哪一部法律作为定案的依据,增加了律师对诉讼案件结果正常判断的难度。法律冲突在影响公民、影响律师的同时,更是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妨碍,严重时会损害到法律的威严。

立法审查亟待完善

为解决法律上的冲突问题,我国初步建立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其中立法法确立了法的效力位阶和法律规范冲突时执法者选择法律规范适用的规则,如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还建立了有关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法律规范冲突裁决制度;以及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有效制止立法冲突现象的出现,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书人郑国贴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建立立法机关自我审查制度。有关立法机关应审查所制定的法规、规章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冲突。二、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权威、高效地审查备案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因此,接受备案的机关如发现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冲突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如无权处理的,应及时报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三、完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目前,相关部门的这条规定不够细化,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的作用也就大打折扣。因此,应完善该条的配套规定。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在收到审查建议书的6个月内答复建议人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为存在法律冲突的,应在确认存在法律冲突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处理。

在谈到这次向全国人大“上书”时,王保信律师说:我身为中国公民,又是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依法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全国人大提出这个建议。希望通过建议审查婚检规定,促进“婚检”问题的解决,并由此引起国家立法机关和社会民众对各种法律冲突的关注,积极推进法律冲突的解决,共同推动国家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