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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执行公务法律责任浅议

日期:2014-07-28 来源:人民代表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对于健全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法律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公务员法中关于对公务员执行公务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着缺陷,很容易使人们对法律条文产生歧义和误解,从而使公务员法的这一立法目的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故此,本文对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法律责任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公务员执行公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不仅是公务员法的一个突出的“亮点”,而且也是对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公务员在面对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时,必须“还原”为公民,自觉的“用权利对抗权力”,以达到维护法律的尊严之目的。可是在这一规定中的“可以”二字,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可以”二字不是肯定语,它易使人理解为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按该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容易理解为对上级的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也可以不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说到底,如果要把上级确有错误的决定或命令提出来改正或者撤销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落实的话,那么,本法律条文中的“可以”二字是一个不确定的词语,或者说是一个动态的词语。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就可能使有些公务员对这一法律条文的执行很随便,有时因把握不住,从而使上级有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因没有及时向上级提出?上级也未意识到?,从而在贯彻执行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完善公务员执行公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为了避免产生误解,笔者建议将公务员法第54条中的“可以”二字改成“应当”二字。笔者认为,通过将“可以”二字改为“应当”二字,可使公务员法中这一突出点的亮点更亮,使公务员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成效更明显。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来说,当发现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就应及时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作为公务员的上级领导机关来说,对公务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应当采纳。但是,没有把这一应当的道理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人们的这一愿望很难变成现实。所以,只有公务员法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才能更好地明确公务员上下级之间的法定责任,也就能更好地规范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