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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五处修改

日期:2014-07-28 来源:本网综合

  ●党的十六大关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的论断写入《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外国势力不得干涉”修改为“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

●草案第八条“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修改为“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

●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并为一条,即《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